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6月18日,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规范。相比此前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新《规定》针对性更强,亮点颇多,《规定》的出台将使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01
督察领导小组升格
督察权责再升级
《规定》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督察领导小组的升格,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升格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去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明确为环境部的21个内设机构之一。
此次《规定》再次明确今后督察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比之前,组成部门减少了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水利部等部委。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02
督察对象延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央企纳入督察范围
在督察对象上,第一轮历时三年的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督察的对象仅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规定》明确,今后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也将纳入督察范围。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将包括四个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03
督查常态化明确
今后每五年一轮常态化开展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在河北开展试点后,用了三年时间覆盖全国31个省份并开展了督察“回头看”工作,今后这种督察将每五年一轮常态化开展。
《规定》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04
两级督察体制明确
中央、省双管齐下,形成合力
首轮中央环保督察还有另外一个效应,就是将环保“督政”的职能传递到省一级,实现了中央带动地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战场上并肩作战的效果。
中央和省两级督察的格局首次在新《规定》中予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严格程序,明确权限,严肃纪律,规范行为。
05
强化督察问责、实现标本兼治
回头看、专项督查齐上阵
《规定》提出,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规定》要求,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