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违法排污行为大整治的通告》-环保政策-专业情报站-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专业情报站 » 环保政策 » 正文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违法排污行为大整治的通告》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19-06-05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省生态环境厅5月31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违法排污行为大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各市利用1个月时间集中开展环境问题自查自纠,从7月1日起将全面开展违法排污行为大整治。
 
  《通告》旨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促进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通告》要求,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规范排污行为,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持证排污,做到全面达标排放。二、创优企业发展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各类排污单位要主动开展对标改造,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对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绿色发展。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即日起至6月底,全省各类排污单位要对照环保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各类违法排污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主动服务,指导整改落实。对于主动整改的,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四、严查重处违法排污。7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将在全省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对于不主动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仍存在违法排污的,依法严查重处。对于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排污行为,将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征信系统;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此次行动将接受公众监督,广大群众可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和网络方式积极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举报电话为12369,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区号+12369,各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环保举报;网络举报:登录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
 

关于开展违法排污行为大整治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规范排污行为,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持证排污,做到全面达标排放。
 
  二、创优企业发展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各类排污单位要主动开展对标改造,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对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即日起至6月底,全省各类排污单位要对照环保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各类违法排污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主动服务,指导整改落实。对于主动整改的,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四、严查重处违法排污。7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将在全省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对于不主动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仍存在违法排污的,依法严查重处。对于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排污行为,将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征信系统;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接受公众监督。欢迎广大群众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和网络方式积极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举 报 电 话:
 
  035112369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035612369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微信公众号:环保举报
 
  网 络 举 报:登录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
 
  特此通告。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31日
 
  更多政策法规,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违法排污   环保管家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