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市、区)考核方法:
对连续2个月监测结果后两名的县(市、区),进行资金扣罚。对连续2个月监测结果第一名的县(市、区)进行资金奖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与排名同步进行考核。
资金扣罚
资金扣罚对象为连续2个月监测结果后两名的县(市、区)。
连续2个月排在倒数第1名的,扣罚资金200万元;连续排在倒数第1名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每月递增扣罚资金20万元。
连续2个月排在倒数第2名的,扣罚资金100万元;连续排在倒数第2名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每月递增扣罚资金10万元。
连续2个月排在后两位的,扣罚资金100万元;连续排在后两位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每月递增扣罚资金10万元。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去年每上升幅度达到5%,扣罚资金20万元。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不进行扣罚。
对于故意损坏监测设备、擅自加装过滤设施、修改仪器设备参数等人为影响导致监测点位数据异常的,一经核实,扣缴100万元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资金奖励
资金奖励对象为连续2个月监测结果第1名的县(市、区)。
连续2个月排在第1名的,奖励资金160万元;连续排在第1名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每月递增奖励资金10万元。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去年每下降幅度达到5%,奖励资金20万元。
2、34个重点乡镇(办事处)考核方法
对当月监测结果后8名的乡镇(办事处),进行资金扣罚。对当月监测结果前5名的乡镇(办事处)进行资金奖励。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与排名同步进行考核。
资金扣罚
资金扣罚对象为当月监测结果排名后8位的乡镇(办事处)。
扣罚资金数量为倒数第8名5万元、倒数第7名10万元、倒数第6名15万元、倒数第5名20万元、倒数第4名25万元、倒数第3名30万元、倒数第2名35万元、倒数第1名40万元。
持续排名在后8位的,扣罚资金在排名扣罚资金基础上每月递增扣罚资金5万元。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去年每上升幅度达到5%,扣罚资金10万元。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不进行扣罚。
对于故意损坏监测设备、擅自加装过滤设施、修改仪器设备参数等人为影响导致监测点位数据异常的,一经核实,扣缴100万元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资金奖励
资金奖励对象为当月监测结果排名前5位的乡镇(办事处)。
奖励资金数量为第1名25万元、第2名20万元、第3名15万元、第4名10万元、第5名5万元。
连续三月排前5名的,另奖励资金10万元。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去年每下降幅度达到5%,奖励资金10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核算,将奖惩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并在媒体公布。年终,市财政局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考核结果汇总情况,对扣缴与奖励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事项办理。
《方案》明确,各县(市、区)及相关乡镇(办事处)的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从扣罚资金中列支,其中奖励乡镇(办事处)的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足额下达至相关乡镇(办事处),专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网格化管理与考核等工作项目,不得截留、挪用或统筹其他使用。扣缴的结余资金由市级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