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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注册环保工程师、环评等多项回复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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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何时注册的回复
  2019-04-01
 
  来信:
 
  注册环保工程师开考十年多年,究竟何时启动注册?
 
  回复: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注册环保工程师是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专业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生态环境部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
 
  2015年7月,我部曾致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请启动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工作。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开展职业资格改革工作,大幅减少取消职业资格,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监管,在此背景下,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工作因改革原因有所放缓,但该职业资格还予以了保留。
 
  根据全国环境工程专项甲、乙级设计资质单位的供需比摸底情况,目前已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足万人,与资质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要求对比来看,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从目前的供需比来看,近期开展注册工作还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关注职业资格改革工作动向,抓紧摸实摸清资质单位人员需求的相关基数。密切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及单位,努力推动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工作尽早落实。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2019-04-01
 
  来信: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
 
  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
 
  回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关于雨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2019-04-01
 
  来信:
 
  询问下企业雨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特指后期雨水)?清净下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污染雨水。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但是排放标准中不使用“后期雨水”的表述。企业雨水管理应严格执行该行业相应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在排放标准中,不使用“清净下水”这一术语。但在日常环境管理中,一般认为清净下水包括间接冷却水、锅炉循环水等。
 
  考虑到这类清净下水通常为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可能导致循环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多数排放标准将此类废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综上,对于清净下水,应确定其废水类别和所属行业,执行相应排放标准的具体规定。
 
  关于如何计算两个指标的实测浓度和与折算浓度和问题的回复
2019-04-01
 
  来信:
 
  GB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镉与鉈的限值为0.1mg/m3,实际检测中镉检出,鉈未检出,但是限值是两个指标折算浓度值的和,我们在实际检测中如何计算与表示两个指标的实测浓度和与折算浓度和?
 
  回复: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中所列的污染物项目“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是指镉和铊两种元素之和。如果实际检测中镉检出,铊未检出,则铊以零计。
 
  关于验收执行标准和验收工况问题的回复
  2019-04-01
 
  来信:
 
  目前新的验收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无具体工况规定;可是有许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验收执行标准仍然为环评批复标准,并按新标准考核,同时对工况符合也有规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回复:
 
  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
 
  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关于验收中废气监测频次问题的回复
  2019-04-01
 
  来信:
 
  验收技术指南6.3.4中:1)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此时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还是样品的数量?以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为例,是1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还是3个小时采集12个样品; 2)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此时的3个样品是否要考虑不同污染物采样时间的一致性,以无组织监测为例,总悬浮颗粒物是采3个样品(3小时),非甲烷总烃采4个样品(1小时),两者采样时间不用考虑同步; 该如何理解?
 
  回复:
 
  一、“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此处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
 
  二、“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可以不同步。
 
  关于化学镀及特别排放限值地域判定紧急求助问题的回复
2019-04-01
 
  来信:
 
  1.关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电镀镍排放标准是否适用于电镀行业中化学镀镍(低氰镀镍)设备排放出的废水总镍污染物;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是否适用?

       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关于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是适用于江苏地方法规原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中规定的苏州辖区?
 
  回复:
 
  一、《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适用范围中不包括化学镀。

       二、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30号公告,江苏省苏州市全市均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对电镀污染物排放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关于畜禽养殖环保竣工验收流程疑问的回复
  2019-04-01
 
  来信:
 
  2017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这里明确指出验收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工程调试的基础上,对于畜禽养殖项目来说,环保工程调试、设施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先投产才能产生污染物,否则无法进行监测,无法反映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办法》第七条又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也明确了环保验收与项目投产的先后顺序,即必须要先进行验收并通过才能投产,以上两项条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样,项目投产后再验收是否属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明确的依据,给企业在手续办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带来了诸多不便。
 
  回复: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明确要求先验收、后投产。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即建设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相应的,其主体工程(生产工艺)应同步调试,“调试”不同于“投产”,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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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工程师   环保管家   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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