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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19-03-1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现行《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自1994年11月施行以来,为促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条例。
 
  1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大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按照市委批准的立法计划,市人大在生态文明立法方面持续发力,近年来,先后审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湿地保护条例》《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等法规,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提供了法治保障。当前,我市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工作已进入攻坚期,作为生态环保领域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制度体系,将对其他生态环保单项法规起到统领作用。
 
  2是贯彻落实国家新要求、新任务的实际行动。
 
  近年来,国家先后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进行修改,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市委明确提出,绿色决定生死、决定未来,要以对天津长远发展、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铁腕治污,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2018年,我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全市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五类案件办理数量同比增长73%。为做好法律衔接、维护法制统一,需要全面修订我市现行环境保护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定下来,以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3是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有益实践。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群众热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我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全面开展市级环保督察,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施策,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大气、水环境质量达到近年来最好水平,全市PM2.5平均浓度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1%,重污染天数10天,同比减少13天,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0%、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劣V类水质比例降至25%、同比减少15个百分点,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条例》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集中民智、凝聚共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全市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的起草,是在市委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完成的。在起草工作中,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有效衔接国家法律规定。《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区域污染协同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4条。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1体现了从整体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法规名称由原来的“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成为国内首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一是与环境保护相比,生态环境保护的涵盖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大量增加了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地管护、湿地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方面的内容。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等系统性、整体性特质和要求,规定本市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的硬约束。三是在生态环境治理思路上发生了重大改变,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整合生态环境管理职能、组建生态环境部门等措施相呼应,将环境治理真正纳入到生态治理之中。
 
  2夯实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强化了监督管理。一是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日常监察和专项督察,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三是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四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3强化了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
 
  《条例》规定,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控,加强各类环境污染要素治理。一是明确大气、水、土壤、噪声、海洋、农业等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二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三是规定市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4明确了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条例》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保事业。一是明确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保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义务。二是规定公众有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三是鼓励和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5提升了区域联防联控的法律地位。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将近年来好的经验做法纳入法条,对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二是明确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重污染天气、环境污染事故等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三是明确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四是明确加强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五是明确鼓励和支持本市与京冀接壤的相关区,与京冀相关地区联合排查与处置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条例》实施后,将积极做好宣贯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开展针对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全方位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2组织开展培训。
 
  对全市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尤其是一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和掌握具体规定,使条例的规定执行到位。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开展培训工作。
 
  3抓好贯彻实施。
 
  统筹推进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土壤、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立法工作,组织完善配套措施,如研究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监测机构监管,完善环保信息平台,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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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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