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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类)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4-05-2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年来,青海省生态环境部门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新举措,对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企业,推行“免罚”容错机制,营造“文明、规范、有温度”的执法环境,实现严格环境执法与积极服务企业、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近期,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六起生态环境领域免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海东市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8日,海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充分运用非现场检查手段,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巡检中发现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立即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厂2023年8月27-29日出水总氮超标排放,日均值分别超标0.106、0.222、0.272倍。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鉴于超标原因为受季节影响,河水、雨水、灌溉水灌入污水处理厂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受大量泥沙和水量冲击无法正常运行,且污水处理厂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受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超标排放,没有主观过错,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超标不足0.5倍,且及时纠正整改,加强自身管理,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秉承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执法帮扶和宣传引导,取得温度监管和绿色发展的“双赢”效果。
 
  典型案例二
 
  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德令哈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500万千瓦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明确箱变事故油池区为重点防渗区,但企业未按照重点防渗区环保设施标准建设箱变事故油池。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之规定。鉴于该公司为初次违法,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立即优化事故油池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已达到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纠错行为积极,立行立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其决定不予处罚,既消除了环境隐患、减轻了企业负担,又通过执法帮扶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典型案例三
 
  海南州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海南州某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手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的处理工艺为CAST,实际工艺为一体氧化沟,但该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意见为“项目建设完成后工程的建设厂址、规模、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均与项目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动”。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鉴于该厂建设的一体化氧化沟工艺优于CAST工艺,脱氮除磷效果更好,更适合青海高海拔、高寒冷的特性,且验收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验收意见变动情况表述不清,无主观故意性,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海南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地区实际,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非主观故意性和违法行为的后果影响,作出依法不予处罚决定,对推动排污单位知法守法、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违法风险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典型案例四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0日,海北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部钢筋加工厂旁倾倒有金属废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鉴于该钢筋加工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积极,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海北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并进行普法教育。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坚持帮扶与执法并重,以“服务+监管”模式,指导企业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加强固废等环境问题管理,自觉增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知、懂、守,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典型案例五
 
  西宁市某医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2日,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西宁市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整改,排放污染物各项因子检测合格,危害后果轻微,且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于行政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单位积极整改,及时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污染物各项因子检测结果合格。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不予处罚,并通过说服教育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六
 
  青海某生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2日,果洛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青海某生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9月新建设计产能1000瓶/天牛肉酱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鉴于此建设项目未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后果,并在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已按要求完成备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四)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之规定,久治县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并进行普法教育。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中免于处罚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既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温度执法,又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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