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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运维单位被处罚款!因运维人员篡改监测数据...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4-04-1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随着污染源在线监测应用的增多,在线监测运维从业单位和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第三方运维公司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管理者重视程度的差异,第三方运维公司人员水平、责任意识和服务质量参次不齐,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排污单位着眼眼下利益,采用重价格轻技术的低价中标方式引进第三方运维公司,在低价高要求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背景下,形成一些运维人员被迫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最终形成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双双受到高额处罚,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
 
  下面通过分享一起第三方运维人员篡改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受到高达54.5万元处罚的案例,提示广大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加强对运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在线监测数据质量,降低在线监测运维风险隐患。

  运维人员篡改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被罚45万
 
  2023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佛山市**陶瓷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阅自动监控设施历史数据和历史操作记录发现:
 
  1.“2022年4月12日18:45:31,颗粒物截距从0变更为-1”,改截距后,颗粒物折算浓度每1分钟数据从改截距前超标状态(20.45mg/m³左右)降到19.78mg/m³左右(达标);颗粒物折算浓度每小时数据从18时22.34mg/m³左右的超标状态降到19时10.15mg/m³左右的达标状态。
 
  2.“2022年5月5日16:52:26,颗粒物斜率从1变更为0.5,改斜率后,颗粒物折算浓度每1分钟数据从改斜率前超标状态(23.5mg/m³左右)突降到10-11mg/m³左右(达标)”;颗粒物折算浓度每小时数据从16时26.27mg/m³左右的超标状态降到17时11.62mg/m³左右达标状态。
 
  3.“2022年5月25日8:55:32,颗粒物斜率从1又被修改,变更为0.7,改斜率后,颗粒物折算浓度每1分钟数据从改斜率前超标状态(24mg/m³左右)突降到17-18mg/m³左右(达标)”;颗粒物折算浓度每小时数据从9时22.26mg/m³左右的超标状态降到11时17.66mg/m³左右的达标状态。
 
  被处罚人存在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本局已于2023年11月25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在2023年11月29日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对第三方篡改监测数据一事不知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一直守法经营,达标排污,本次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经营困难,罚款可能导致众多工人下岗,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局于2023年12月18日向被处罚人送达《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回复意见》,对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处罚人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
 
  附件1第三章第五条§3.5.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1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罚款金额=(10%+20%+15%)×100万=45万”的规定,本局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
 
  运维人员篡改监测数据运维公司处罚18.5万
 
  2023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三水区**工业开发区的佛山市**陶瓷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阅自动监控设施历史数据和历史操作记录发现:“2022年4月12日18:45:31,颗粒物截距从0变更为-1”,改截距后,颗粒物折算浓度每1分钟数据从改截距前超标状态(20.45mg/m³左右)降到19.78mg/m³左右(达标);颗粒物折算浓度每小时数据从18时22.34mg/m³左右的超标状态降到19时10.15mg/m³左右的达标状态。经调查,被处罚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擅自修改了颗粒物截距。被处罚人存在作为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另查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曾于2023年11月21日对被处罚人作为另一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乐生态罚〔2023〕**号)。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限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日期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被处罚人作为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以及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附件1第二章第三十二条§2.32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有同类违法行为;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金额为(10+15)/2=12.5万元。本局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
 
  第三方运维公司(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一起篡改监测数据处罚案 (三乐生态罚〔2023〕**号)
 
  2023年11月21日佛山市三水区**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佛山市专业*组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调阅了历史数据和历史操作记录,发现在2022年3月10日、3月14日、6月28日、7月5日和10月7日,佛山***陶瓷有限公司的*#脱硫塔在线监控设备的斜率和斜距被频繁修改,导致监测数据变低。其中2022年6月28日和7月5日,当事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运维人员对***公司*#脱硫塔在线监控设备进行维护。
 
  当事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篡改自动监控数据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三十二条2.32裁量标准:“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镇人民政府对被处罚人(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重点污染源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控或者自动监控未包含的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小结
 
  随着打击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动的全面深入开展,以及大数据+AI穿透式监管的实施,广大排污单位应对在线监测相关工作引起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在设备选购、调试验收和运维时切莫一味的追求低价和省事,低价中标和在线监测“一条龙”式服务本身就为后续的问题和事故埋下了隐患,希望引起广大排污单位的重视和关注。同时排污单位应加强对第三方运维公司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三方运维公司也应努力提升自身运维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通过运维服务质量的提升来赢得用户的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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