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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万余元!第三方检测未规范采样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4-04-15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第三方检测公司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多数检测业务来源于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相关检测业务委托,在委托过程中往往要求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报告后付款,第三方检测公司面临着报告真实性和收款的矛盾,第三方检测公司负责人在数据真实性和经济收益矛盾中取舍不当时,第三方检测公司的事故隐患就发生了。
 
  以下通过分享一起环境执法人员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第三方检测公司不规范采样,对涉及的排污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调查,最后对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处罚的案例,引起第三方检测公司管理者对经营理念的思考,同时面对第三方检测公司固定资产投入大、人员成本高、利润薄、检查多、风险大的局面,相关管理部门应思考第三方检测应如何发展和有效的监管,既要让第三方检测公司生存发展壮大,又要让其规范、公平、公正的开展检测业务。
 
  01.案情介绍
 
  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3名检测人员正在对该公司1号车间废气排污口开展检测,该废气排污口出口监测孔较高,检测人员使用吊车吊挂篮框为检测平台。在完成该排污口出口检测后,检测人员开展对该排污口设施进口前进行检测,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有烟尘检测仪和气包真空采样箱。经对采样人员询问,是在对该排放口检测颗料物和非甲烷总烃,但现场没有颗物采样滤筒,也没有采样气包,采样记录和烟尘检测仪打印的检测小票显示,已对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5个排污口完成采样,经核查采样人员使用的采样车辆,车辆上没有存放任何完成对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采样的滤筒和气包,仅有3个贴有喷漆房标签的采样气包和5个使用自封袋包装的颗粒物采样滤筒,5个采样滤筒未使用过。经调查,你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YY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焦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你公司负责对沁阳**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年产2.6万吨系列橡胶促进剂和6000吨环己胺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检测,3名采样检测人员携带公司《检测任务通知单》(任务编号:YFJC-WT23Z080820)及《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6万吨系列橡胶促进剂和6000吨环己胺项目开展竣环保验收检测方案》。你公司人员2023年8月8日与焦作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并当日前往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勘察现场,对采样点位进行标注,并约定2023年8月9日进行采检测。2023年8月9日14时左右3名采样人员到沁阳**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检测采样,2023年8月10日采样人员继续在沁阳**化工有限公司采样检测。你公司3名检测采样人员在焦作期间,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到位于山阳区的焦作XX锅炉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采样,对4根排气筒进行检测取样,12时半左右离开,然后前往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检测,2023年8月8日至8月10日期间未离开焦作,已在焦作2天并且对2家企业开展检测采样,车辆上仅有5个采样滤筒,均未使用,车辆上仅有3个贴有喷漆房标签的采样气包,也未标明采样地点和企业名称。以上实事证明,你公司3名检测采样人员在对沁阳**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的检测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采样。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02.相关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南YY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2023年8月10日你公司3名检测人员在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检测期间仅对废气排污口测风量,未进行采样,车辆上也无相应的采样所需耗材。
 
  2.对李*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李*东等3人在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检测期间向企业隐满需要采样的规范要求,只对废气排污口检测流量。
 
  3.对任*凡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李*东等3人在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废气排放口检测的实事。
 
  4.对姜*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李*东等3人在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废气排放口检测的实事。
 
  5.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你公司李*东等3人在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废气排放口检测所协带的装备,驾驶的车辆上仅携带5个未使用的颗粒物采样滤筒,对废气排放口只测风量,未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进行采样的实事。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8月10日你公司3名检测人员在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检测期间仅对废气排污口检测流量,未进行采样,车辆上也无相应的采样所需耗材。
 
  7.你公司现场调查表。证明你公司对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检测条件的计录情况。
 
  8.对DA008、DA003、DA006、DA002、DA005废气排放口采样小票。证明你公司已开展采样的实事。
 
  9.检测任务通知单。你公司向检测人员下发检测任务。
 
  10.河南YY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人资格。
 
  11.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与焦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证明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2.焦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焦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公司对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测的实事。
 
  13.河南XX锅炉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河南YY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XX锅炉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开展环境检测的证明材料和证言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8月10日在河南XX锅炉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的实事。
 
  14.焦作市RR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笔录。证明委托你公司对河南XX锅炉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开展环境检测的情况。
 
  03.听证陈述
 
  2023年9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沁环罚告字〔2023〕第3#号)后,你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YY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9月26日在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召开听证会,2023年10月10日的听证报告表明,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并未开始进行正式采样,受检企业不具备检测条件,仅测风量未对其他项目开展检测、进行验收检测要求工况必须达到75%等申辩内容,听证主持人建议补充证据。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补充调查,经对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委托人进行询问,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与负责验收的焦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约定检测报告出具后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并证明你公司3人于2023年8月8月到达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核查现场,对部分采样孔要求重新打孔,8月9日和8月10日对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经焦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确认,与你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待出具报告后再付款。经向河南XX锅炉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调查,你公司环境检测人员,提前2到3天联系,2023年8月10日到企业开展检测的情况,其与第三方服务公司付费方式为先检测后付费。经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焦作RR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其与你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出具报告后付款。
 
  2024年1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第二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召开第二次听证会。延期至2024年2月20日,在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执法人员和你公司各列举了证据,并进行辩论。执法人员指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已不再要求工况达到75%,只要求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进行监测,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你公司已于2023年8月8日对现场进行过勘察,8月9日和8月10日是开展检测采样,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也调取了充分的条件和各种资源来保障检测采样工作的进行,对焦作XX锅炉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调查也表明,3名检测人员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采样。你公司提出只是核查工况,但3人驾驶的车辆上仅有5个未使用过的滤筒和3个采过样的气包,检测采样人员在不清楚工况的条件就不携带检测采样耗材,显然是有预谋不按照规范进行采样,车辆上3个贴有喷漆房标签的采样气包,也未标明采样地点和企业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你公司虽然未出具对沁阳市**化工有限公司、河南XX锅炉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但已构成未按照技术规范采样。
 
  听证结论:听证会上要求你公司提供检测耗材的领取清单、人员派出单等材料,你公司直至2024年3月18日仍未提供,听证结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存在,申辩理由不成立。
 
  04.处理结果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通用裁量基准裁量。我局对你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YY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技术规范采样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贰万叁仟捌佰捌拾伍元柒角(23885.70元)罚款。
 
  05.相关思考
 
  在市场化竞争环境中第三方检测公司已经处于环保行业的底端,而检测数据在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环评及应急等方面又起到了决定性参考。面对第三方检测地位低责任大的处境,如何发挥第三方检测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行业组织及相关管理部门深度思考,拿出有效可行的措施,即要促进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要对检测公司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建议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加大对行业恶行竞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力度,相关管理部门持续推进“放管服”,建立完善第三方检测公司管理体制,形成第三方检测监管系统和监管账户,即保证第三方检测公司经济收益,又保证服务对象检测数据质量,同时便于监督和管理,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升服务质量水平,让执法有温度,管理有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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