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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起涉气违法案例的分析和启示

  来源:漳州生态环境、宿迁生态环境、益阳生态环境、南通生态环境、江门 | 发布时间:2024-03-05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据公开获悉,日前福建漳州市、天津市、广东江门市、江苏宿迁市、江苏南通市和湖南益阳市等多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别通报了当地最新一批“涉气执法领域违法行为”,共9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包含未规范运行自动监控设施、集气罩设置不符合规定、未运行废气治理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等等违法行为。《VOCs前沿》据实合并转载,分享给行业参考借鉴!
 
  01

  福建漳州市
 
  案例一

  漳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不规范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6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对漳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查阅CEMS分析仪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仅有两次校准记录;7月1日CEMS工控机上历史数据标记为F故障,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无故障报备。
 
  ▲校准记录
 
▲工控机上数据标记为F故障
 
  二、案件分析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对企业涉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7500元人民币罚款。
 
  三、处理情况
 
  1.2023年7月10日,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
 
  2.2023年9月26日,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现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
 
  四、案件启示
 
  该公司在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维上缺乏重视,在各级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线索的精准把握,及时固定证据,做好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重拳出击,让企业不能抱有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案例二

  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不规范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6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对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生产线CEMS工控机存在数据缺失现象,废气自动监测数值中存在的小时数据无数据传输或传输无数值信号;生产线CEMS设备4月19日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记录上午10点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气进行校准,查看工控机数据,无对应校准记录。
 
▲2023年7月5日工控机显示数据缺失
 
▲2023年4月19日校准记录表
 
  二、案件分析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对企业涉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4500元罚款。
 
  三、处理情况
 
  1.2023年7月13日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
 
  2.2023年10月8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现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
 
  四、案件启示
 
  该公司在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上不加以重视,不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未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线索隐藏得较深,对于线索的把握较难,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细节的分析和检查,不放过每一个可疑点,让违法行为在法网之下无所遁形。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宣传和耐心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案例三

  漳州市龙文区某人造板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5日,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漳州市龙文区某人造板有限公司检查监测发现,该公司锅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数据为605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³的标准。对此,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监测人员对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废气监测
 
  二、案件分析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处理情况
 
  1.2023年11月2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2023年12月2日,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检查监测时,监测结果符合排放标准;
 
  3.2024年1月5日,该公司将行政处罚罚款12.11万元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
 
  此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开展现场勘查、监测程序规范,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对同类违法企业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宣传和耐心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02

  天津市
 
  案例四

  天津某公司大气违规案
 
  一、案情简介
 
  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的两台EPP成型机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查阅该单位环评文件,该单位EPP成型机成型和开模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EPP成型机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位于EPP成型机上方,且未按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与环规院2021年9月下发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 》规定:“VOCs 收集净化系统应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199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要求。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WS/T 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设置集气罩。且生产过程中车间大门开启,无法使EPP成型机成型和开模工序产生有机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十三、其他类(四)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圆整。
 
  三、启示意义
 
  采用局部集气罩方式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本案中,该单位通过安装集气罩对EPP成型机成型和开模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进行回收,但位于EPP成型机上方的EPP成型机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设置不符合规定,且生产过程中车间大门开启,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着重关注了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设施的收集效果,及时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坚决守牢环境安全底线。
 
  03

  广东江门市
 
  案例五

  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蓬江一企业与直接负责人双双被罚
 
  一、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初,蓬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抽查,发现江门市某五金有限公司上传验收材料中的治理设施安装情况等信息存疑。
 
  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验收材料等资料中记载的废气治理设施是“水喷淋+静电除油器+活性炭吸附”,但该公司在实际未安装“静电除油器”的情况下完成自主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虚报已经安装,即其存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涉案公司整改前后
 
  二、处罚情况
 
  该公司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蓬江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规定,于2024年1月1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和责令立即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万元。
 
  三、以案说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是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的重要举措。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强化守法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环境业务管理能力,确保严格落实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各项要求。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全过程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不断推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质量提升。
 
  04

  江苏宿迁市、南通市
 
  案例六

  宿迁市某木业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近期,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热压机配套的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引风机未运行,一台3.5t锅炉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脉冲控制仪未通电,水喷淋除尘循环水泵也未通电运行,热压机和锅炉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责令改正。
 
  案例七

  江苏某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近期,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台板材贴面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二级活性炭设施未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之规定。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并责令改正。
 
  案例八

  “电侦探”非现场监管 让违法行为“无处可逃”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在用电监控执法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南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用电存在异常,随即调阅该单位2023年6月1日至6月16日用电监控,进一步排查是否存在异常。2023年6月16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3台注塑机在生产,配套的过滤棉+光氧+活性炭处理设施不在运行,风机不在运行,指示灯不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逸散。该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项目,生产原料为塑料粒子(PE、PP、ABS),在注塑成型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经确认,该公司除6月4日未生产,其余15天生产设备开启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均不在开启运行。
 
  二、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05

  湖南省益阳市
 
案例九

益阳市资阳区某汽车美容服务会所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20时许,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值守中发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站点附近的某汽车美容服务会所烤漆房灯火通明,一台汽车正在进行烤漆作业,现场异味较重。经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美容、修理服务,烤漆房配套建设有“UV光解+活性炭吸附+过滤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烤漆房正在使用,但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且设施内活性炭表面灰尘较厚,有长期未更换的嫌疑。该单位涉嫌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益阳市资阳区某汽车美容服务会所烤漆房智能控制箱显示烤漆房电源接通,升温旋钮处于“开”的状态,正在进行烤漆作业。
 
 
  益阳市资阳区某汽车美容服务会所烤漆房废气环保处理专用控制箱显示电源接通,但风机和UV灯灭,风机和UV灯旋钮处于“关”的状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典型意义:
 
  汽修行业喷烤漆环节产生的废气是城区挥发性有机物的重要来源之一。近期,因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导致我市部分道路结冰,机动车事故激增,还有不少车辆被自然坠落的冰雪、树枝、雨棚等砸损,车辆维修进入高峰期。汽修店在为广大车主提供便利的同时,更要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我局执法人员聚焦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督促企业强化日常管理,对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确保在我市汽修行业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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