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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80万!两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涉嫌抄袭其他公司报告

  来源:岩土新鲜事、环评爱好者网 | 发布时间:2024-0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川吉环保有限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罚〔2020〕16号
 
  广东川吉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BLFKX4
 
       住所:惠州市江北云山东路18号A栋二层A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凯旋
 
  身份号码:4413231980120***
 
  我局于2020年10月8日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1日,我局收到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评报告书存在严重抄袭情况的反映》的举报,反映你(单位)编制的《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与其2018年10月31日获批复的“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惠阳环建函2018[470]号)相同度超过80%以上,存在环评抄袭行为。我局当即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你(单位)位于惠州市江北云山东路18号A栋二层A211单元,主要经营范围有环境技术研发、环境信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环保工程、环境监测服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等,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8月10日,你(单位)(乙方)与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合同里,甲方委托乙方就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该项目在编制主持人陈凯旋编制完成后,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21日共三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建设单位的环评公示情况进行查阅时,发现你(单位)编制的《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与其2018年10月31日获批复的《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概述、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建设项目合理性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相关内容相同度超过80%以上,远远超过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相关案例引用”的要求。据此,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你(单位)编制的《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抄袭行为。
 
  2020年9月8日,我局组织召开专家核查会,并出具了专家核查认定意见,认为: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三次环评报告书公示版本存在与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内容相似的情况基本属实,2020年4月21日受理公示稿中相似内容存在较大篇幅抄袭,其中工艺流程、污染工序识别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与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明显雷同,并建议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20年9月29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的陈凯旋总经理进行了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评报告书存在严重抄袭情况的反映》、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的陈凯旋总经理的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咨询合同》以及《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抄袭情况的专家核查认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20〕2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于2021年1月23日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1年2月4日,我局依法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会上,你(单位)申辩称:1.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与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所采取的工艺相似,废旧锂离子电池收集途径、范围基本相同,因此环境影响报告书整体报告结构上与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报告类似。2.《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现状调查、工艺流程、产污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和影响分析等内容均符合该项目建设特点,报告中不存在与本项目不相干或不对应的内容,恳请依法撤销处罚。但经我局集体讨论后认为,你(单位)编制的《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9年12月9日公示稿第37、38页和2020年3月19日公示稿38、39页的页眉中出现了“深圳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字眼,且2020年4月21日受理公示稿与《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工艺流程、污染工序识别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上存在较大篇幅雷同,甚至出现错别字都一致的情况,属于环评抄袭。因此,对你(单位)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即处人民币叁拾万元罚款(?300,000)。
 
  3.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持银联储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缴纳罚款后,务必将缴款收据第四联送回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2167272)。
 
  4.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罚〔2020〕17号
 
  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HGYB1H
 
  住   所: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委会帽新小组92号(一号辅助车间)
 
  法定代表人:史俊丰
 
  身份号码:4452211980070****
 
  我局于2020年10月8日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1日,我局收到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评报告书存在严重抄袭情况的反映》的举报,反映你(单位)的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与其2018年10月31日获批复的“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惠阳环建函2018[470]号)相同度超过80%以上,存在环评抄袭行为。我局当即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你(单位)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委会帽新小组92号(一号辅助车间),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环境科技技术研发、电池科学研究服务、锂电池循环综合利用等。2019年8月10日,你(单位)与广东川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就你(单位)的锂离电池再生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支付咨询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由广东川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共三次进行了公示,期间,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建设单位的环评公示情况进行查阅时,发现该报告书与其2018年10月31日获批复的《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概述、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建设项目合理性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相关内容相同度超过80%以上,远远超过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相关案例引用”的要求。据此,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抄袭行为。
 
  2020年9月8日,我局组织召开专家核查会,并出具了专家核查认定意见,认为:你(单位)的锂离电池再生项目三次环评报告书公示版本存在与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内容相似的情况基本属实,2020年4月21日受理公示稿中相似内容存在较大篇幅抄袭,其中工艺流程、污染工序识别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与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明显雷同,并建议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20年9月28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的史俊丰总经理进行了调查询问。
 
  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未在《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过程中对内容进行审核,对该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技术咨询合同》、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评报告书存在严重抄袭情况的反映》、《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抄袭情况的专家核查认定意见》、2020年9月29日对你(单位)的史俊丰总经理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0年12月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20〕2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于2021年1月23日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1年2月4日,我局依法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会上,你(单位)申辩称:1.我公司的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与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所采取的工艺相似,废旧锂离子电池收集途径、范围基本相同,因此环境影响报告书整体报告结构上与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报告类似。2.《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现状调查、工艺流程、产污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和影响分析等内容均符合该项目建设特点,报告中不存在与本项目不相干或不对应的内容,恳请依法撤销处罚。但经我局集体讨论后认为,《广东杰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电池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9年12月9日公示稿第37、38页和2020年3月19日公示稿38、39页的页眉中出现了“深圳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字眼,且2020年4月21日受理公示稿与《惠州市恒创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工艺流程、污染工序识别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上存在较大篇幅雷同,甚至出现错别字都一致的情况,属于环评抄袭。
 
  因此,对你(单位)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500,000)。
 
  3.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持银联储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缴纳罚款后,务必将缴款收据第四联送回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2167272)。
 
  4、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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