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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0万元!无证排污、虚假验收,应如何处罚?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4-02-04

 
  无证排污、虚假验收?这家医疗机构被罚款40万元
 
  2023年8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以下简称上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甲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床位超过200张,均已投入使用,但未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且验收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情形,上城分局立即对该医院启动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上述医疗机构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12月22日,上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甲医疗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超过40万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中第107条将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分为三个管理类别,分别为排污登记管理、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安全是底线,环保是红线,医疗机构在治病救人、提升辖区医疗服务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小贴士:医疗机构除了需要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之外,还需要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开办医疗机构前,不仅需要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也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投入生产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若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经验收擅自投产,可能会面临20万元到100万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医疗机构在日常运行中,还需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同时保证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上城分局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法治宣传保障作用,让遵纪守法的企业不吃亏,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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