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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未经验收得在线检测系统数据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1-16

 
  【案情及问题】
 
  A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A公司于2020年12月采购两套锅炉在线监测系统,经初步调试后开始试运行,期间因新冠疫情原因,系统于2021年1月完成了与环境部门联网工作,至3月份采暖期结束前系统未进行验收。2022年5月,该省生态环境厅对A公司检查时发现监测系统的各项参数被多次修改,遂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认定负责系统维护的直接责任人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分析及解答】
 
  本案中的王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必须有被篡改之前的数据是有效数据的相关事实。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有效数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系统完成联网是否应当认定为验收合格,从而认定联网后的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对于上述问题法案环境律师观点如下:
 
  一、系统经验收合格并在环境部门备案验收资料是认定数据有效的依据。
 
  关于有效数据的界定:《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简称技术规范)第3.5条有效数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合格的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CEMS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据此,判定有效数据的的前提条件是在线监测系统必须验收合格。
 
  关于设备验收合格的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第19号令)第七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另外,环保部在2016年9月2日《关于完善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认定办法建议的回复》中指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技术规范中,数据有效性判别规则也将未经验收的设备产生的数据视为无效数据,不作为相关管理工作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未经验收的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是无效数据,不存在真假问题”。
 
  二、系统联网不等于验收合格,联网后的系统参数不能认定为有效数据。
 
  首先,CEMS验收包括技术指标验收与联网验收两项验收内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验收”应当指CEMS的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根据第七条的规定,CEMS验收合格后,A公司将相关验收资料交付环境部门备案后,环境部门才能认定A公司完成了验收程序,备案的数据方为有效数据。本案中,A公司只是完成了CEMS与环保部门的联网工作,没有实施技术指标验收与联网验收,更无备案资料与数据。因此,A公司未完成系统验收。
 
  其次,在验收顺序方面,系统联网只是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的前置程序。根据技术规范第9.1条的规定,安装、调试检测、和主管部门联网这三项程序是技术验收的前置程序。所以,联网只是验收的前置程序,联网不等于完成了联网验收,更不等于完成了技术指标验收。
 
  第三,联网验收只是针对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安全性、正确性,不涉及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技术规范第9.4.5条规定,联网验收考核内容为通信稳定性、数据传输安全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联网稳定性。所以,联网验收解决的不是数据的有效性问题,只有完成技术指标验收和备案才能完成数据有效性的认定。另外,根据技术规范第9.4.4条规定,联网稳定性验收应在联网后CEMS连续运行1个月后进行,这从时间层面证明系统联网并不等于完成联网验收。
 
  【案件启示】
 
  环境污染罪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事实认定应当以监测系数据的有效性为基础,而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并且验收资料在环境部门备案是认定监测系统数据有效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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