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丨12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维权案例-法律维权-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维权 » 维权案例 » 正文

最新丨12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重庆生态环境、广安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4-01-15

 
  1.内江市某砖厂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内江市某砖厂自动监测数据烟气流速为0m/s、自动监测设备样气管变黄,检测报告(川精创字﹝2023﹞第0193号)显示,该砖厂颗粒物CEMS测定平均值为12.1mg/m3,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为29.2mg/m3,相对误差为-58.6%,超过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评价标准±30%,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比对结果不合格。该砖厂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四川省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6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二检查组会同内江市东兴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江市东兴区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存在自动监测数据烟气流速为0m/s、自动监测设备样气管变黄等问题,根据检测报告(川精创字﹝2023﹞第0193-XXX号)显示该砖厂颗粒物CEMS测定平均值为12.1mg/m3,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为29.2mg/m3,相对误差为-58.6%,超过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评价标准±30%,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比对结果不合格。
 
  执法人员立即对此进行了摄像取证,检查了自动监测设备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该砖厂负责人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相关证据表明该砖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四川省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下步拟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强化区域联动。本次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集中两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骨干力量,协同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对问题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二是震慑违法行为。在线监测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严格按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才能确保生态环境部门在不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通过非现场远程掌握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此案的办理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行为起到宣传、教育、警示作用。
 
  2.华蓥市某建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华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调查处理】
 
  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三检查组对华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烟气通过烟道进煤口(观察口)散排,鄂破机未按环评要求密闭,矿山未作业段,裸土未覆盖等问题。检查组随后开展调查发现,该企业环评文件要求相关治污设施使用双碱法,但现场加药记录单上仅只记录了片碱使用量。
 
  对脱硫塔喷淋管道液体进行检测发现出水呈碱性。通过询问相关负责人员,负责人员答复相关治污设备只添加了片碱,没有加过烧碱,与环评文件要求不一致。
 
  调查显示该企业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第2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第三检查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给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并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环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3.达州市开江县某科技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某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设施,生产废气未完全收集,且废气终端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厂区内生产废气异味较重。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5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一检查组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成立于2021年4月,主要从事塑表面处理,塑料玩具制造、销售等,企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企业部分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设施,生产废气未完全收集,且废气终端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厂区内生产废气异味较重。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且终端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进行了拍摄取证,并对企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该企业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一检查组执法人员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本案涉事企业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对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安装污染设施要求置若罔闻,存在严重的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懈怠等问题。日常监督中,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的同时,还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4.达州市大竹县某建材公司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原料堆场及建筑砂料露天堆放,占地面积较大,砂石原料堆场及部分建筑砂料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7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一检查组对大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原料堆场及建筑砂料露天堆放,占地面积较大,砂石原料堆场及部分建筑砂料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情况进行了拍摄取证,该企业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一检查组执法人员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是一场“持久战”,要强化治理举措,形成长效机制,为遏制建筑工地扬尘提供有力保障。实践中,部分单位图省事,未意识到扬尘污染的严重性,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5.重庆某玻璃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仅有马蹄窑熔化口1个废气排口,与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在配料口、投料口、马蹄窑熔化口分别设置1个废气排放口不符。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7日,川渝大气环境环境联合执法第五检查组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仅有马蹄窑熔化口1个废气排口,与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在配料口、投料口、马蹄窑熔化口分别设置1个废气排放口不符。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了影像取证,相关证据表明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五检查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一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细化了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明确排污许可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方式,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本身,倒逼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是排污许可是企业排污的“身份证”,从根本上厘清企业产生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的量及排放浓度等问题,当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时,企业应及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始终保持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与实际生产排污情况的一致性。
 
  6.重庆某矿业集团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露天贮存大量物料达六万吨,且该公司破碎、物料传输、出料环节未采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周边草木附着扬尘明显,厂区积尘严重。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5日,2023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四检查组对重庆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露天贮存大量物料,经询问公司现场负责人,现场贮存物料多达六万吨,执法人员还检查发现,该公司破碎、物料传输、出料环节未采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周边草木附着扬尘明显,厂区积尘严重,该公司未采取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四检查组向当事人指出了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宣传了法律法规,并于检查当日将案件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议立案查处。
 
  经合川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公司未采取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启示】
 
  此次联合检查发现,大多企业能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但仍存在部分企业守法意识薄弱,抱有侥幸心理,逾越法律红线。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行动为抓手,通过协同行动,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形成强力震慑,推动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7.某建设集团公司在高速公路某C标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高速公路某C标段进行土石方开挖,但挖掘机未采取湿法作业,现场扬尘较重,同时,现场检查发现该标段设置的水泥罐顶部除尘设施损坏,但仍进行水泥灌装作业,水泥灰从罐顶扬散至大气环境中,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6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六组检查组执法人员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高速公路某C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标段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开挖时挖掘机未采取湿法作业,现场扬尘较重。
 
  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标段设置有水泥罐,水泥罐顶部除尘设施损坏,仍在进行水泥灌装作业,水泥灰从罐顶扬散至大气环境中,该建设集团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
 
  该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9条第3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规定。
 
  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六检查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到位。该标段未足够意识到扬尘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性。作为重庆市万州区的重点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二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普法工作。属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加大对重点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8.重庆市万州区某建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万州区某建材有限公司采矿区道路两侧大量煤矸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5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六检查组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矿区道路两侧大量煤矸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煤矸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情况、裸露范围、露天堆放物料的形态进行拍摄,固定违法证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六检查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扬尘管控意识不强,导致此类案件频发。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用严格的执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同时,采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指导帮助企业整改,监督企业对物料规范堆放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9.广安市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公司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四川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与报送的污染治理设施存在差异。
 
  2023年6月7日-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裂解炉放空废气收集处理、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隔油沉淀池、储油罐采用双层罐、中转油罐区设置围堰及收集沟、储油罐设置油气回收装置等污染防治措施均未落实,与环评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载明已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符,但该公司于2023年2月通过了自主验收。
 
  【调查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2.8万元、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6.84万元,“双罚”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新组织验收。
 
  【案件启示】
 
  该案件作为今年广安市查处的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典型案件,执法人员创新执法监管方式,首先通过报送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资料和验收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查验,再实地倒查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高效精准查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违法和验收监测造假行为。
 
  通过本案的办理,给企图以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有关企业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扭转了企业自主验收“走过场”“做假账”的不良态势。
 
  10.广安某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异常数据线索,反馈广安某水务有限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超标。2023年5月19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5月17日和18日,排放污水中COD日均浓度分别为50.689mg/L和50.201mg/L(排放标准为50mg/L),分别超标0.013倍和0.004倍。
 
  【调查处理】
 
  广安某水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1.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2倍以下,情节轻微,经后续复查,出水稳定达标排放,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7条第5项的免罚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2023年8月,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不予处罚,进行书面教育。
 
  【案件启示】
 
  该案是市生态环境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等务实举措的一个代表,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在坚守法律底线和环境质量底线的同时,积极主动作为,对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着力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提升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11.自贡市富顺县兜山镇宝峰矸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富顺县兜山镇宝峰矸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隧道窑正在生产,脱硫系统未运行,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调查处理】
 
  该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4条第4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隧道窑实施查封,作出罚款34.8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2.乐山市五通桥区恒之鑫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3日至15日,乐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12月12日,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局根据区经信局提供的用电异常数据,对管控清单内的乐山市五通桥区恒之鑫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台数控雕刻机、1台推台锯正在进行机加工作业,未落实《乐山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要求。
 
  【调查处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2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1条第3项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该公司下达查封决定书,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
 
  更多维权案例,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http://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