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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废水溢流外排,企业被处罚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3-11-20

        根据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的线索,道滘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某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逃避监管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近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该公司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水工序产生的废水经冷却槽收集后部分循环使用,部分溢流至生产车间地面排水沟,排至车间外污水井,再经厂内污水管道排至厂外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流向城镇污水处理厂,该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地面排水沟等4处地点采水样待检,采样后将该公司生产车间地面排水沟连接的车间外污水井排水口封堵。
 
 
  执法人员还发现部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毡露天堆放,幸好现场未发生流失、渗漏、扬撒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教育,该公司按要求设置专用固废贮存仓库和相关标识,固废贮存仓落实“三防”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的情况已改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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