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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罚款60万元起步+行政拘留!

  来源:执法大队 张大晓 廖文敏 | 发布时间:2023-10-13

 
  案情简介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上海市宝山区内两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了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一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保养维修,保养维修产生废矿物油(废物代码900-214-08)等,设有固定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立了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并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备案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看起来一切都合法合规。但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近年来车辆保养记录、机油出库单等材料,与该公司危险废物合规途径转移记录和库存量对照,发现该公司废矿物油的产生量与合规处置量有明显的差额,有相当数量的废矿物油“下落不明”。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公司虽然按法律规定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了合同,每年也会通过合规途径将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进行合法转移。但是,该公司受到利益驱使,仅将产生的小部分废矿物油进行合法转移,而把大部分废矿物油卖给了无资质的小商小贩,造成了危险废物失管失控,带来生态环境污染的风险。
 
  公司二同样从事汽车售后保养维修,同样有废矿物油(废物代码900-214-08)产生,也同样设有固定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能提供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和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环保意识薄弱,产生的废矿物油长期未进行合法转移处置,而是放任路边经过的“不明人员”不定期来店内抽取废矿物油回收,造成了危险废物失管失控。
 
  查处情况

  上述汽修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有关规定,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依法处6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将按法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自觉守法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和社会责任。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严禁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本案中的两家汽车维修服务企业,提供更换车辆油液等维修保养服务,过程中会产生废矿物油(HW08 900-214-08)等危险废物,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制定并备案管理计划,填写转移联单,做好台账记录,确保危险废物全过程可管可控。而且像废矿物油这种具备利用价值的危废,目前正规收运也不收取额外的处置费用。如果企业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行险侥幸,擅自将废矿物油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小商小贩收购,依法将受到6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法律后果严重,教训实为深刻,应当引起相关行业及其它危险废物有关企业的重视警醒。
 
  链接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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