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5号公告
一家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安全评价机构因出具虚假证明,被处罚!

▲图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鲁木齐泰迪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80万吨/年褐煤热解提质多联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严管,重罚!
该机构被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并罚款20万。该机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被吊销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禁业五年!
在这里有必要再次科普重申“出具虚假报告”的相关处罚,望大家引以为戒,切莫铸成大错!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一定要有“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把眼睛瞪得大大的”行动自觉,规范执业行为。
这不是第一家因出具虚假证明被吊销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也不会是最后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