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以下简称江海分局)
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部分公司存在环境管理漏洞、
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经责令整改后,企业立即改正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案件一:2023年6月,江海分局通过广东省环境应急业务监管系统对辖区内某技术有限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及时开展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对此,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向该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同步向企业宣贯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法律依据及重要性,要求企业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该企业于5日内初次上传应急预案备案,被退回修改完善后,经后续复查,已于2023年7月26日在广东省环境应急业务监管系统上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已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废气收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案件二:2023年7月,江海分局对辖区内某墙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涂布、压花等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压花工序的生产废气可见明显外溢现象,未达到有效收集的效果。随后,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企业涂布、压花工序配套废气收集设施进行风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该企业A车间印压一集气罩最远处监测点平均风速为0.24m/s,不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10.2废气收集系统要求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的相关规定。对此,江海分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同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1日,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墙纸有限公司A车间印压一集气罩的收集风速进行复测。复测结果显示该企业A车间印压一集气罩监测点平均风速达到0.4m/s,满足相关规定,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案例一中的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该企业立即联系第三方机构进行应急预案修编工作,改正违法行为。江海分局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中的某墙纸有限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该企业立即联系厂家更换集气罩风机,改正违法行为。后经复测,该集气罩控制风速大于0.3m/s,满足相关规定。江海分局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以案说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案件延伸
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对企业生产活动进行全程管理,可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减少环境事故的发生,这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对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部分企业仍存在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管理水平低、日常生产过程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存在问题而不自知等问题。对于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不足的问题,执法人员应充当“老师”的角色,科学审慎地选择执法方式,在法律范围内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的余地,坚决避免“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现象。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是对柔性行政执法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了“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