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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工业噪声违法行为!

  来源:河南环境 | 发布时间:2023-08-11

 
  案例一:李某峰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2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长葛市有一处废弃堆放物,产生刺鼻气味。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发现一处含油、漆和稀料的布条、破衣服堆放物,并伴随有刺鼻气味。执法人员出动无人机航拍取证,同时开展实地勘察,根据沿路遗撒的含漆布条及车轮印迹,锁定了可疑厂院,并在该厂院内发现相似废弃物。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李某峰为牟取经济利益,在其厂院内以33元每桶的价格为他人处置含油、漆和稀料的废弃物,将桶内油、漆等液体倾倒于厂院内并用水冲洗以掩盖气味,将沾有油、漆和稀料的布条等废弃物倾倒于厂外。经鉴定,涉案的废弃物均为含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李某峰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6月1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强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其形态不仅包括液态、固态等,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同样属于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识别和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共建群众参与、部门协同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新格局。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逐利性、隐蔽性特征,形成收购、运输、处置、回收“一体化产业链”。实践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线索作用,积极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发现并锁定违法犯罪线索,注重对案件线索追根溯源,深挖隐蔽违法犯罪窝点及其上下游违法产业链,“重拳”斩断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利益链条,从源头上制止生态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梁某庆非法掩埋危险废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开发区某养鸡场院内有人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利用无人机对院内多处可疑地点逐一排查,发现该院西北角土地有翻动的痕迹,初步锁定危险废物填埋位置。执法人员立即申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经依法调查查明,2022年9月,梁某庆在濮阳市某养鸡场院内,将21.12吨桶装“钻井助剂”挖坑填埋,沾染土壤共计150.44吨。经鉴定,该类固体废物及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及土壤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梁某庆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4月14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濮阳市公安局。梁某庆于2023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于5月1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3年7月25,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梁某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案件启示
 
  1.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群众举报是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要手段,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快速响应、精准执法,依靠群众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高效保障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
 
  2.充分运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协调联动,同步开展案件调查和侦查,在线索研判、证据固定、司法鉴定等方面密切协作,通过现场一体化办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3.积极开展生态应急修复。由于涉案危险废物气味刺鼻、污染严重,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紧急启动应急措施,对现场挖出的1500余个废液桶和沾染废液的土壤(共计171.56吨)进行紧急转运,同时致函属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积极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采取措施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及时开展生态应急修复。
 
  4.及时追缴生态损害赔偿。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追缴损害赔偿金,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生态修复。案发后,梁某庆家属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150000元。
 
  案例三:辉县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辉县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噪音过大,影响居民生活。执法人员立即对润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从事生猪屠宰过程中,车间大门未关闭,设备噪声未经厂房阻隔排放。经噪声检测,该公司南厂界和西厂界外1米处昼间噪声监测数据分别为67dB(A)、73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60dB(A)限值。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2023年4月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辉县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罚款38000元。
 
  03案件启示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等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工业噪声违法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生活中,对工业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群众可积极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举报反映,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经噪声检测超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广场舞噪声扰民、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等行为,可以拨打12345热线反映问题;对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等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制止。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通过精准高效执法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生态环境问题,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的“安静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宁静优美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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