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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初犯不罚!

  来源:中国环境 | 发布时间:2023-08-11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不久前,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市余杭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检查时该公司维修车间正在作业,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垃圾袋内有废纸板、废纯净水桶、废喷漆遮蔽纸(1千克)等,尚未转移。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油性油漆为原料,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喷漆遮蔽纸属于危险废物。检查当日,该公司车间整体装修,因工人疏忽,未及时将喷漆房内的废喷漆遮蔽纸放入危险废物仓库内,导致废喷漆遮纸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废喷漆遮蔽纸上沾染的油漆已干,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整改,企业当场整改完毕。
 
  汽车服务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为初次发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且立即改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文件精神,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汽车服务公司案是一起典型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开展柔性执法,让营商环境更有温度。
 
  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了指导,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告知企业再次违法的后果及所要付出的代价,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的重要性,也让法律的权威性得到维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虽属于轻微环境违法,可以免于处罚,但本质上仍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企业提高环境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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