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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通报3起恶臭异味违法案例

  来源:淮安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3-06-01

  编者按:
 
  为全面贯彻落实“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今年来,为有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噪声、异味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现梳理公布一批执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广大企事业单位讲解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规避类似违法行为,完善企业生产活动,促进高质量发展。本期推出恶臭异味问题相关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典型案例
 
  (一)江苏某甘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恶臭气体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报送单位: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9日,工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企业大气污染二阶段预警落实情况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污水站正在运行,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风机电流数值为0。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站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硫化氢和氨气,属于恶臭气体。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恶臭气体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报送单位: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1日,洪泽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泥贮存车间堆放大量污泥,但未在污泥贮存车间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污泥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淮安某饲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恶臭气体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报送单位: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日,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大气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的3条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设施流量压力显示数值为0.001MP;射流等离子设备风机未运行,设备指示灯未亮。调阅企业项目环评手续,水喷淋和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主要去除鱼饲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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