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前期,江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机械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厂区金属结构件喷塑工序结束正进行烘干固化,但配套废气治理设施风机以及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设施均未开启,导致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近日,江阴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立案处罚。
烘干固化工序也是生产工序,仍会产生和挥发有害气体,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故涉案企业对这一生产工序,仍应当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开启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保排出的气体符合排放标准。涉案企业未开启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使有害气体无组织飘散,直接排入大气环境,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本案提示:企业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于每一个生产环节和工艺程序,任何偷减应有操作程序的侥幸做法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