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8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电机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绕线-装配-喷漆-成品,喷漆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光氧催化-排气筒后高空排放。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构件经喷漆后烘干,烘干产生的废气未进废气治理设施处置;另外该单位中间喷漆房有一桶使用过的防锈涂料,经查其挥发性组分含量超过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中工业防护涂料的面漆限值小于等于300g/L的限值。
处理结果
2023年3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2512元。同时,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和该单位于2023年3月9日签订了生态环境赔偿协议,该单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20244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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