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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刑拘5天!未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一企获罚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3-03-22

 
  生态环境

  以案释法宣传

  ●新法类案例之一 ●
 
  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行政拘留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船用机械配套设备制造项目正在生产,工人正在喷漆房内对船用空气管头进行手工刷漆,伸缩卷帘喷漆房卷帘门未关闭,车窗门窗呈开启状态,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风机和光解氧化装置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办理结果】
 
  2021年11月5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恢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处罚款处罚款壹拾万元。2021年12月28日,因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符合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情形,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已对喷漆车间班长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件。一段时间以来,随着环境管理要求的逐步提升,污染物处理的成本也大幅增加,这也导致了部分企业采取偷排偷放、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方式来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发生这类行为的企业往往带有违法的主观故意,性质较为恶劣,造成的环境影响后果也比较严重。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以后,国家加大了对偷排偷放、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必须用好用足新环保法赋予的权力,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形成“露头就打、重典治污”的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促进市场经济的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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