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8日夜间,接群众举报投诉,南通市开发区某公司下风向有明显异味,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针对群众反映问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厂区西南侧丙烯酸乙酯储罐发生自聚合,大量有机气体从储罐泄压阀外泄,公司未对外泄有机气体进行收集处理,现场有明显异味。执法人员到现场后,立即要求公司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对上述外泄气体进行收集处理,随后该公司采取临时措施将上述外泄气体收集至厂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现场异味明显改善。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2022年11月2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9303万元。该公司已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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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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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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