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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来源:生态环境圈 | 发布时间:2023-01-13

 
1.某生物科技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小洋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排放废水,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单位污水总排口外排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水总排口废水pH值为9.5,超过该排口排污许可浓度限值(pH:6-9)。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事发后,该单位立即停止废水排放,进行排查整改。
 
  一是改善生产流程,优化生产环节清洗废水排放,控制指标波动;
 
  二是对废水总排口及沉淀池进行彻底清理,减少监测干扰;
 
  三是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校准,增加手工监测频次。通过及时有效的排查整治,废水指标达标后才恢复正常排放。
 
  该单位污水总排口废水的pH值为9.5,发生问题后及时改正,且废水排向集中污水处理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情况符合《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第4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此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指导。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江苏助企纾困22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实施行政指导。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排污单位环保意识,引导排污单位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另一方面通过指导帮扶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氛围,打造企业良好发展的软环境。
 
2.某建陶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5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明月建陶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现有两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分别是窑烟囱(DA001)和球磨废气排放口(DA002),上述两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DA001的实际位置位于规定位置的西北侧约100米,DA002的实际位置位于规定位置的西北侧约50米。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鉴于该单位环评材料是2004年和2006年审批的,内容没有提及大气排放口位置,更没有位置示意图。
 
  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废气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原因是填报排污许可证时出现错误,该单位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纠正,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环保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微信“万家企业学环保法”小程序完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考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单位此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同时要求该单位在以后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启示意义
 
  本案中涉案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企业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试行)》的不予处罚清单规定。在警示企业规范守法的同时,也是在助力企业在疫情之下渡过难关的关键帮扶政策,还是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的实际探索,更是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免罚清单覆盖了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五大领域,共涉及21项具体行为,对一批行为轻微的,企业又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免罚。
 
3.某塑胶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从轻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2022年5月20日,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高振塑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橡胶制品项目生产,生产中有冷却废水产生,硫化工段建有硫化池2个,硫化冷却废水通过硫化池下方的铁管排向厂区北面车间外厂内水塘。
 
  经检测,该单位硫化池内冷却水pH值为8.3、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5mg/L、总氮浓度为23.7mg/L、氨氮浓度为20.1mg/L、总磷浓度为0.67mg/L,厂内水塘地表水pH值为7.4、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6mg/L、氨氮浓度为29.8mg/L、总磷浓度为2.10mg/L、高锰酸盐指数为19.6mg/L。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7日告知该单位拟处罚款45万元。
 
  该单位主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但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根据常州市天宁区《关于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开展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的办法(试行)》工作机制,经区生态环境局、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属地政府及相关专家等综合考量后,该案件试行以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生态损害赔偿金,成为全省首例生态公益劳务代偿案件。
 
  随后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从轻处罚,于2022年7月14日对该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5万元。
 
  启示意义
 
  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在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同时,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4.某服装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佳顺服装整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第3项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实际已停止生产,因疫情封控原因未能按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由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行政指导。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排污的凭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该涉案公司虽然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但该单位实际已停产,同时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相关文件,及时对该企业进行了指导,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从而免予处罚,让企业既能意识到该行为带来的后果,又能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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