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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首罚出炉!某化企“气液焚烧炉”被环保部门查封扣押...

  来源:扬州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3-01-0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期,扬州市发布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之前已经通报了3家单位因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被处罚。近日又通报了多起违法案例。
 
  案例一
 
  案情:2023年1月4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结合信访投诉对扬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油漆调制。检查时,该单位两名员工正在门口及室内调漆作业,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调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喷漆工位位于东侧简易棚内,配套建设简易水帘及活性炭吸附设施,喷漆车间未密闭,排气筒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4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喷漆房进行查封处理,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针对该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生态环境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
 
  案情:2023年1月4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检查时,该单位喷漆房内有员工正在喷漆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光氧催化装置未运行,过滤棉、活性炭布满漆渣,涉嫌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查处情况: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4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喷漆房进行查封处理,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针对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生态环境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三
 
  案例4:2023年1月4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宝应某建筑材料经营部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废旧水泥块粉碎加工成石子、石粉销售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厂区内露天堆放有一处水泥块、一处细砂和多处碎石子,易产生扬尘。该单位堆放的物料仅一处碎石子顶部覆盖有防尘网,其余物料均未进行覆盖。该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立案处理。
 
  案例四
 
  案情:2022年12月30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某汽车服务中心检查,该服务中心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服务,主要为保养、钣金、烤漆,废气主要产生源为喷漆工艺。该公司未按黄色预警要求停止喷漆作业。
 
 
  查处情况: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30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喷漆房进行查封处理,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案例五
 
  案情:2022年12 月 30 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扬州尚翔骑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检查,检查时,该单位两台硫化罐正在使用,产品高温冷却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该单位未按黄色预警要求停产一台硫化罐。
 
 
 
  查处情况: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30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硫化罐开关柜进行查封处理,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案例六
 
  2023年1月6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期间,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扬州某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涂料生产项目正在生产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搅拌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车间大门敞开,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已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七
 
  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1月4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精密轴承项目配套建设了一套活性炭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活性炭吸附加催化燃烧设施正在运行,有机废气经处理后接入一根排气筒高空排放。该废气处理设施排口安装有1套VOC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于2022年11月底完成验收。现场查看了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1月3日11时、12时、13时、14时、23时以及1月4日0时和12时的非甲烷总烃小时折算数据均超过60毫克/立方米。经调查,该单位因2022年12月23日活性炭箱偶发高温异常报警,临时将主管道温度由105摄氏度改为95摄氏度,温度下调后导致活性炭脱附不完全并趋于饱和,造成在线数据超标,厂家维护人员于1月3日下午16时左右又将主管道温度调整为105摄氏度,企业已于1月3日14时左右在环保脸谱相关网站进行了事后标记。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我局拟立案查处。
 
  案例八
 
  江都区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6日在扬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2#混凝土搅拌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未按照管控要求停产。该单位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未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止生产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6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1#、2#混凝土搅拌机供电设备进行断电实施查封,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扬环查(扣)字[2023] 4002号﹞。
 
  案例九
 
  仪征某化工企业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6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仪征某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20万吨/年苯酚丙酮项目正在生产,燃煤锅炉和RTO炉正在运行。现场查阅该单位烟气排口CEMS数据,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0.29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2.3mg/m3,烟尘浓度折算为0.69mg/m3。按照《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该单位在2022年12月25日18时-26日17时24小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同比2021年全年大气污染物日均排放量,未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减排要求。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6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气液焚烧炉进行查封。
 
  案例十
 
  江都区某画材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6日在扬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画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项目UV/水性漆涂装线处于正常投产状态,员工正进行该生产线浸漆工段生产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该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停产UV/水性漆涂装线。该单位未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止生产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6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UV/水性漆涂装线供电设备进行断电实施查封,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扬环查(扣)字[2023] 4001号﹞。
 
  案例十一
 
  扬州市江都区某汽车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6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江都区小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有限公司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打磨工段处于生态状态,配套的除尘设备正在运行,但我市今日重污染天气等级为黄色预警,根据相关文件该单位在黄色预警时该单位应停止生产。该单位在黄色预警期间未停产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江都区小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2023年1月6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打磨工段配电柜进行查封处理,并下达查封决定书﹝扬江小综环查[2023]1号﹞。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相关适用法律法规:
 
  1、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3、《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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