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漆房未密闭,一企被罚-维权案例-法律维权-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维权 » 维权案例 » 正文

喷漆房未密闭,一企被罚

  来源:绍兴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3-01-09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喷漆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发现该公司喷漆线生产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未对喷漆房进行密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8万元。
 
 
  其实喷漆时关闭窗户只是举手之劳。三年疫情以来,企业生存也不容易,原本希望厂家能吸取教训,引起重视,怎料四个月之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在新昌县巡查到该公司时,又一次发现该公司的喷漆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两级光氧催化设备。当时该设备正在运行中,但其中一级设备的运行指示灯因损坏未亮,部分光氧灯管未亮。目前本案正在查处过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典型意义
 
  2022年以来,新昌县已立案查处8起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进行的案件。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更多维权案例,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http://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