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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生产+罚款!非甲烷总烃超标,一企获罚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2-12-20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巡查时发现,园区某企业非甲烷总烃数据自7月31日21时起超标,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生产线正在生产,两台RTO炉中有一台正在运行,另一台已于15时55分联系RTO炉厂家进行检修,处于停炉状态,该单位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的限值(60mg/m3)。执法人员调阅该单位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该单位7月31日-8月1日部分时段非甲烷总烃数据超标(最高97.650mg/m3、最低61.753mg/m3)。2022年8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据现场负责人称,该单位RTO炉检修人员发现RTO炉内提升阀有缝隙,于8月2日8时进入RTO炉对提升阀缝隙进行焊接,13时检修完毕后,重新开启RTO炉进行测试,数据恢复正常。
 
  同时,2022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有4条印刷线在生产(共计8条生产线),2台RTO焚烧装置一台在运行,另一台故障不在使用,印刷车间内有敞口油墨桶,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在车间内搅拌好的油墨料桶(已加盖)和敞口油墨桶附近进行检测,数值分别为4111mg/m3和637.8mg/m3。检查时该单位印刷车间东侧一消防门未关闭,车间内无组织废气逸散。
 
  处理结果
 
  该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段未密闭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10月28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限制生产一个月,处罚款人民币23.7984万元;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段未密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7.5984万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十五条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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