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5月6日,根据佛山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及总量控制管理平台发现的异常数据线索,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发现氮氮分析仪内5组试剂均已超出有效使用日期。
进一步调取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发现COD分析仪消解时间设置为10min,不符合消解时间不少于15min的要求;氨氮分析仪量程设置不符合排放标准限值2-3倍的要求;COD分析仪、氨氮分析仪标样核查功能设置为“禁止”,量程设置、标样核查间隔时间、标定间隔时间均不符合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操作规范。
执法人员委托佛山市高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比对监测,结果均不合格。
COD分析仪消解时间等参数设置错误
氨氮分析仪试剂超出有效期(生产日期为:2021.07.20,有效期至:2021.10.20)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致使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失真。
处理结果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
2022年8月23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并充分考虑该公司主动公开道歉情况,最终按该公司拟处罚金额16.5万元的50%处以罚款8.25万元。
法条链接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