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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丨7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2-09-23

 
  1.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2年4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辆货车多次停靠在同一位置,车上每次装载不同数量的废桶。
 
 
  根据日常执法经验,执法人员判断可能存在危险废物处置类环境违法行为,于是用无人机对货车停靠位置周边进行勘察,在距货车停车位置不远的山脚发现一处废桶回收处置加工点,占地面积约1亩,场地内堆放有大量废油桶及切割加工后的铁皮,地面遍布油污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执法人员对加工设备、废油桶和切割加工后的铁皮等进行查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固废属性进行鉴定。
 
 
  经鉴定,该加工点内的废油桶、已切割加工的铁皮等沾染有废矿物油,均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加工点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超过30吨。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1条第2项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于2022年5月26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公安部门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启示:
 
  1. 将执法工作落在“细”处。
 
  日常巡查是执法手段中不起眼却又至关重要的环节,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经验丰富,还要具备细心与责任心,从细微的线索中发现问题。
 
  本案涉及的加工点地理位置偏僻,并设置围挡增加隐蔽性,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根据废桶、运输车辆等特征物加以关注,继而摸排到相关线索。
 
  2. 将执法工作落在“高”处。
 
  本案是典型的“传统人力发现+现代科技排查”相结合的案例,执法人员发现“关键物”线索后,使用无人机扩大搜索面积,提升视界高度,破除了该类违法加工点隐蔽性高的查处难点。
 
  3. 将执法工作落在“专”处。
 
  对于该案中来源、去向不明的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体现了执法的专业性。
 
  2.某环保科技公司非法处置废机油案
 
  2021年3月,湖州市公安机关利用重点人员智能管控系统进行大数据建模,结合运满满等货运平台信息,分析南浔区收废机油重点人员行为和嫌疑车辆轨迹,发现湖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嫌疑。
 
  经过专案分析部署,5月26日,湖州市公安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该违法线索现场查处,发现该公司收购的废机油仅利用简易设施进行过滤,吸附过滤残渣的木屑、废布与生活垃圾混同处置,跑冒滴漏的废机油混入雨水管网,造成窨井内雨水石油类指标超标。
 
  经核查,处置现场的废机油重量共计44.93吨。
 
  公安机关当日抓获殷某某、张某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查获运输车辆9台,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经进一步调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殷某某以湖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危废经营许可)的名义,联系多名流动回收废机油的中间商,从湖州、余杭、苏州等地的汽修厂、机械厂非法收购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将收购的油品进行简单过滤、去渣处理后销售至外省,截止至案发,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490余吨。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1条第2项的规定,2021年5月2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当日,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以环境污染罪予以刑事立案。
 
  该案抓获犯罪嫌疑34人,其中逮捕3人、取保候审31人。
 
  2022年6月29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判,湖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殷某某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八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五万元,并不同程度地被禁止从事与废机油处置相关经营活动。
 
  启示:
 
  该案涉及浙江、江苏、山东等地,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已形成产业链条,影响范围广,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和反侦查能力强,给侦讯及抓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货拉拉、运满满等各类信息化平台为切入口,通过智能分析研判深入挖掘隐蔽线索;
 
  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多层级联动,统一收网查办,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快速斩断违法链条,减轻环境风险;
 
  公检法环四部门共同会商环境污染后果等关键定罪因素,准确定性案件性质与危害程度。
 
  3.杨某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2年5月10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开展风险源企业专项检查行动,在检查某电镀企业雨污管网时,该企业厂区1号楼4楼的一根黄色软管引起了执法人员注意,该黄色软管从车间伸出,接入厂房预留的空调冷凝水下水管。
 
  执法人员立即兵分两路,一人在厂房楼下盯牢黄色软管,防止其被人为移动,另一人迅速到4楼车间排查软管。
 
  经调查,该企业厂区1号楼4楼由杨某某经营的饰品加工厂租用,该饰品加工厂涡流机湿抛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黄色软管抽至空调冷凝水下水管内,经厂区雨水总排口排至外环境。
 
  经采样监测,1号楼路面雨水井废水含有铜、镍、锌、镉、铬、铅等重金属;厂区雨水总排口废水总铜、总锌、总镉、总铬浓度分别超标53.8倍、4.3倍、24.2倍、0.5倍。
 
  处理结果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1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于5月18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义乌市公安局于5月25日予以立案。
 
  启示:
 
  该案发生在电镀集聚区内,企业主体众多,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时,全面细致履行检查职责,发现了涉案饰品厂将湿抛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接入空调冷凝水下水管的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固定违法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最终锁定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有毒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并移送公安开展后续侦办。
 
 
 4.某染整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2年4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研判,发现临海市某染整有限公司今年以来COD自动监控数据多次出现升高后短时间内回落、然后保持恒定低值的现象,存在在线监控弄虚作假违法犯罪重大嫌疑。
 
  4月7日下午5时,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监测以及第三方机构成立专案检查组开展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标排口下方水池内暗藏有塑料桶,有清水通过该塑料桶顶部的洞口对自动监控采样探头进行冲刷,执法人员对塑料桶上的连接软管进行溯源排查,发现软管另一头与净化河水池相连。
 
  经调查,该公司废水站改造后处理效果不佳,COD指标存在超标风险,便私自连接软管利用净化后的河水冲刷标排口自动监控采样探头。
 
  经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66mg/L,而自动监控房内实时数据显示COD浓度为38.4mg/L,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利用移动潜水泵及软管将二沉池地下室的高浓废水绕过标排口、自动监控系统直接排入市政管网;经监测,外排废水含有毒物质重金属锑。
 
  执法人员连夜分组对该公司安环部副经理、机修工、废水站班组长等4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固定违法证据,并查封移动潜水泵、软管、塑料桶等作案工具。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2022年4月1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第7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2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
 
  目前,已有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启示:
 
  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数据办案”,叠加运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高效打击,对企业恶意环境违法形成震慑力。
 
  5.某化纤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年7月,秀洲区“民间闻臭师”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秀洲区运河路区域部分时段空气中臭味较为明显。
 
  7月1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运用VOCs走航监测车侦测,发现位于运河路的某化纤有限公司周边区域空气中VOCs数据指征较高。
 
 
  走航车
 
 
  VOCs走航图
 
  秀洲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从事纺织涂层生产,产生的涂层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外排。
 
  经现场监测发现,该企业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为1318(无量纲),超过浙江省地方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中表1新建企业臭气浓度限值300(无量纲)的排放标准,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企业改用溶剂型PU涂料,产生的恶臭气体超出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导致恶臭污染物超标排放。
 
 
  正在生产的涂层车间
 
 
 
  现场执法检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规定。
 
  2022年8月1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2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限制生产的决定,同时拟处罚款33万元。
 
  启示:
 
  1. 点面结合发现问题,确保执法精度。
 
  近年来,嘉兴市积极构建“民间河长”“民间闻臭师”“民间清废师”为主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本案查处线索正是由“民间闻臭师”提供。
 
  同时,秀洲区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优化执法方式,运用大气走航车侦测等方式摸排问题区域点位,精准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2. 地方标准严于国标,落实查处严度。
 
  该案中执行的《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为强制实施的浙江省地方标准,该标准中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300(无量纲),严于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2000(无量纲)的排放限值。
 
  本案以体现综合污染情况的臭气浓度为指标进行严格查处,并适用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高标准严要求。
 
  3. 监督帮扶促进提升,体现监管温度。
 
  结合近期空气质量问题突出的实际情况,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涉案企业进行生产原料源头替代,使用污染更少的水性涂料;同时配套跟进补贴政策,指导企业改造升级废气处理设施,做到减源头与降排放双管齐下,切实解决废气污染问题。
 
  6.某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免罚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2022年2月28日,某垃圾焚烧厂(1号炉排放口)2022年第一季度“CEMS维护”标记时间,已超过30小时。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12条,该行为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经了解,该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因疫情原因,配件无法配送并难以维修,且承担冬、残奥期间垃圾处理任务无法停运,故采用手工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情况下继续运行。
 
  鉴于该焚烧厂受疫情影响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提醒其储备自动监测设备易损件,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7.某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超标免罚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2022年4月18日,某垃圾焚烧厂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004倍。
 
  根据《管理规定》第六条,该行为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依据《行政处罚法》《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该行为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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