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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均受罚!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发布时间:2022-09-21

 
  导读
 
  近年来,为践行生态文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依托全国执法典型案例库,对震慑教育类、政策导向类、创新执法类、执法警示类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推出“漫画说案敲警钟”专栏,定期以漫画的形式“以案释法”,使执法人员、企业更易于理解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环境执法水平,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双罚制”,警示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编制环评文件。
 
 
  案例

  某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2021年7月2日,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补办的《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如实反映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实际建设内容,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
 
  经查,建设单位废水生化污水处理站及其废气治理设施实际于2019年5月建成投用。2021年4月,该公司以4000元价格委托某环评编制单位编制《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建设单位陆续将综合治理车间8个百草枯工艺废水储罐含有氨和非甲烷总烃的呼吸尾气接入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内处理,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的环评文件中未能如实反映工艺改造过程,仍按照原有工艺编写。同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该建设单位委托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状监测,原始监测报告显示废气处理装置出口非甲烷总烃第一次监测结果和均值监测结果分别为39.1毫克/立方米和13.5毫克/立方米,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结果不一致。
 
  该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某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各处5.2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处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予以失信记分,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已注销编制主持人段某某的诚信档案。目前,该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环评编制单位均按时缴纳了罚款,建设单位重新修订环评文件报审批部门并获批复后,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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