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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通报多起“在线监测”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9-2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多起在线监测的执法处罚案例,主要涉及在线监测设备性能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未联网以及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排放,生态环境圈结合相关案例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梳理,便于广大在线监测从业人员规范运行在线监测设备,以下案例及分析仅供参考。
 
 
  抽取式颗粒物未等速采样
 
  案例:
 
  2022年8月18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山西***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该企业烟气在线监测采样平台粉尘仪等速采样设备流速自动跟踪于2022年8月5日损坏,未及时修复。属于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罚款9.2万元
 
  2022 年8月19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对**发电厂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单位1#、2#机组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无法查看内部参数设置;1#、2#机组在线监测设施氮氧化物转换器转换效率未能达到95%;2022年8月17日1#机组在线监测设施颗粒物等速跟踪差低于要求规范-8%以下。根据以上存在问题,该单位未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处理:罚款7万元
 
  技术规范要求:
 
  HJ76-2017 5.4.1.8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颗粒物CEMS,其抽取采样装置应具备自动跟踪烟气流速变化调节采样流量的等速跟踪采样功能,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
 
  HJ75-2017 A.3.8校验颗粒物CEMS
 
  将建立的手工采样参比方法测定结果与颗粒物CEMS测定结果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的斜率和截距输入到CEMS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将颗粒物CEMS的测定显示值修正到与手工采样参比方法一致的颗粒物浓度(mg/m3)。
 
  手工采样断面排气流速应≥5m/s,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a. 在2.5~5m/s之间时,取实测平均流速计算采样流量进行恒流采样,校验方法仍采用一元线性回归方程
 
  b. 低于2.5m/s时,取2.5m/s流速计算采样流量进行恒流采样。至少取9个有效数据对计算K系数,即手工方法平均值/CEMS显示值平均值,然后将K系数输入到CEMS的数据处理系统,校验后的颗粒物浓度=K·CEMS 颗粒物显示值。
 
  c. 当无法调节颗粒物控制装置或燃烧清洁能源时,亦可采用K系数的方法。
 
  为什么要等速跟踪采样?
 
 
  低流速下如何等速采样?
 
 
  量程设置和自动标液核查问题
 
  案例:
 
  2022 年8月20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对霍州市**污水净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总氮量程0-20mg/1,排放标准15mg/1,设备量程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排放标准的2-3倍。2、总氮设备历史数据只能查询1个月。3、COD、氨氮、总磷、总氨设备不具备规范要求的自动标液核查功能。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处理:罚款5.8万元
 
  技术规范要求:
 
  HJ355-2019 5.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9.7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
 
  8.2.1.1 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如果自动标样核查结果不满足表1的规定,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仪器自动校准完后应使用标准溶液进行验证(可使用自动标样核查代替该操作),验证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重新进行一次校准和验证,6h内如仍不符合表1的规定,则应进入人工维护状态。
 
  8.2.1.3 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4h,校准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168h。
 
  未联网运行
 
  案例:
 
  2022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襄汾县**建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看该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配套的数据采集仪联网状态,数采仪在线状态显示为红色,你厂在生产过程中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处理:罚款6.2万元
 
  法规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超标数据处罚运维单位
 
  案例:
 
  2022年5月27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接到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通知》∶由陕西****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维服务的山西**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5月6日2时至3时烧结机头二氧化硫排放小时均值为44.74mg/m3(S02标准值为35mg/m3),烟气流量平均值584102.812mg/h。陕西****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罚款14万元
 
  2022年5月5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接到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通知》∶由陕西****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维服务的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烧结机头在线数据,2022年4月6日3时至4时二氧化硫排放小时均值为56.09mg/m3(SO2∶标准值为35mg/m3),烟气流量平均值628232m3/h。2022年4月6日4时至5时二氧化硫排放小时均值为131.90mg/m3(SO2标准值为35mg/m3),烟气流量平均值632570m3/h。陕西****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罚款19万元
 
  法律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故障处理不及时
 
  案例:
 
  2022年8月6日执法人员对乡宁县***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17日在线数据显示∶S02折算值为3.8mg/m3固定值,NOx折算值为37.0mg/m3固定值。在线设备采样泵故障,无法采样,导致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处理:罚款4.5万元
 
  技术规范及法规要求:
 
  HJ75-2017 11.5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当CEMS发生故障时,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见附录G 中的表G.6。维修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a)CEMS 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b)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c)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h。
 
  d)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本标准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e)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f)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缺失数据按12.2.2进行处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 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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