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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及时改正:杭州临安分局不予处罚以容错促纠错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22-09-2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了2022年第四期典型案例,其中临安区杭州哥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未予处罚案例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
 
  车间内新增两只正在建设中的分散缸
 
  2022年4月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行动。
 
  当执法人员对杭州哥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年产1000t内墙乳胶漆、2000t外墙乳胶漆改建项目”已于2014年通过环评审批和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并投入生产。
 
  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环评报告中的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车间的实有设备,发现生产车间内新增了两只正在建设中的分散缸,执法人员遂现场固定证据,并开展案件调查。
 
  经调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这家公司建设项目归类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属于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类别。
 
  因业务发展需要,这家公司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评重新审批的情况下,陆续开始安装建设新增设备,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已建成3000L和15000L分散缸各1只,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
 
  当日,临安分局下达行政命令责令这家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涉案企业满足“不予处罚清单”要求
 
  这家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应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经临安分局集体审议,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生,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其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浙环发〔2020〕14号)规定中“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一是限于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二是违法行为属于首被发生;三是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临安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据悉,2022年以来,临安分局不断加强“双随机”执法检查,共出动425人(次),检查企业203家厂(次),检查发现问题企业42家,整改42家。
 
  针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着重对《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规定的适用条件逐一开展调查取证,在满足“不予处罚清单”要求的同时,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且企业能积极主动改正的,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积极促进当地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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