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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

  来源:石岐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22-09-08

 
  近日
 
  石岐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
 
  兴港南路东西两侧
 
  各存在一大型建筑垃圾受纳场
 
  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污染了周边环境
 
 
  执法人员立即携带无人机前往现场检查,通过无人机视频传送画面,发现兴港南路东西两侧各存在一处擅自设置垃圾受纳场的行为,占用土地面积均超30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过调查走访,执法人员确认了两处建筑垃圾受纳场的实际负责人何某、林某,他们均承认了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恢复土地生态原貌,拒不改正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
 
  兴港南路两侧擅自设置的垃圾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数量庞大,为加快还原土地生态原貌,减小对周边环境不良影响,执法人员采取定期督查+视频监控等方式,督促有关当事人严格落实责改要求,确保按期按质完成整改;
 
  截至08月15日,位于兴港南路西侧的建筑垃圾受纳场已基本完成整改,当事人按要求写下了保证书;位于兴港南路东侧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清运整治进度较为缓慢,未按照整改要求进行场地清理整治,期间仍有部分建筑垃圾入场倾倒,整改态度不端正。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擅自设置垃圾受纳场的行为立案处罚。
 
 
 
  石岐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普法知识知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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