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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违规露天喷涂油漆作业被无人机巡查发现,被行政处罚

  来源:连云港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2-08-15

 
  案情回顾
 
  为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水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将无人机引入到执法领域,依托高科技设备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份,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无人机对徐圩新区石化七道附近进行巡查,发现某公司在该预制场内开展露天喷涂油漆作业,未对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构成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机械加工行业不可避免会存在工件表面喷漆、喷粉等涂装作业,露天喷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会引发各类癌症和心血管疾病,不仅危害现场作业工人和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还是造成光化学污染、雾霾、臭氧等大气污染的“元凶”。一直以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露天喷涂行为“零容忍”,全面加强监管和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今后将不定期使用无人机进行巡查,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起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的良好效果。
 
  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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