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期,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相关分局开展污染天气应对,持续强化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移动源的污染防控,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落实VOCs和NOx减排措施,切实减少污染排放总量,行动中市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一起非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情况
2022年7月29日晚,执法人员夜间执法检查发现,河源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喷漆工序正在生产,2名员工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但车间配套建设的2套喷漆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车间卷闸门处于开启状态,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车间周边有明显喷漆废气异味。
▲涉案企业喷漆车间正在喷漆作业
▲涉案企业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未运行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涉案企业整改,并依法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案件正在办理中。同时,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融入执法事中事后环节,对涉案企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讲解,督促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
案件启示
治理臭氧污染的关键,是减少NOx和VOCs等前体物的污染排放。VOCs排放治理技术的升级,不仅让天变蓝了,也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守法,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本案中,企业未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对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引起足够重视,未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对员工开展培训不足,从而导致了案件的发生。此案警示了从事工业涂装、汽车喷漆、注塑等生产业务的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对照环评、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做好日常管理,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