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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气浓度超标,一企被罚70万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发布时间:2022-08-11

 
  导读
 
  近年来,为践行生态文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依托全国执法典型案例库,对震慑教育类、政策导向类、创新执法类、执法警示类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推出“漫画说案敲警钟”专栏,定期以漫画的形式“以案释法”,使执法人员、企业更易于理解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环境执法水平,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
 
  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本案中的树脂公司主要生产涂料用树脂、化工原料及产品等,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既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也含有其他恶臭气体。经监测,该树脂公司的粉末、光固化、单体生产车间的生产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超过当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构成超标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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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8年11月27日,某环境保护局对某树脂公司臭气扰民信访投诉件进行现场核实,并同步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的粉末、光固化、单体生产车间的生产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均超过当地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的排放限值。
 
  该树脂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局责令该树脂公司限制生产,并处70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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