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在调阅开平市某洗水企业的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数据时,发现该公司的日均排水量明显偏少于其他同行企业,初步怀疑该公司存在偷排未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行为。
了解到该线索后,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洗水企业的厂区及周边给排水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虽建有中水回用系统,但停运时间较长,故不存在处理后废水回用于生产的情况。在夜间突击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没有废水外排,但与标准排放口连通的市政管道沙井内有呈碱性废水流动,且有烟气外溢。据现场负责人称,市政管道内正在排放的废水主要是员工洗澡用水,但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的CODcr浓度较高,明显超出生活污水的正常范围。
执法人员把搜索范围进一步缩小至市政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之间的范围,发现污水处理设施旁空压机房内堆放有水处理剂包装袋,且包装袋下方压着木板,掀开木板后,执法人员发现下方池体内建有连接墙外两条管道的阀门。厂方人员解释称,一条管道连接初沉池,另一条管道连接市政管道,初沉池水量较满时,会打开控制阀门对外排水。
△厂内空压机泵房的控制阀门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对墙外地面进行开挖后,发现地下埋有两条并排管道,且其中一管道有排水痕迹。经试验,管道走向与厂方供认的情况基本一致,最终确认该公司设置了暗管,通过控制阀门将初沉池未经完全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排入市政管网。
△企业负责人对私设暗管进行指认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拆除私设的暗管,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于2022年3月3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