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环罚字〔2022〕W03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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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成武县(济南)工业园化工项目区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0.96吨/年,2021年实际排放量为1.197吨,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查阅资料、企业规模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和现场影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环罚告字〔2022〕W0314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菏环听告字〔2022〕W03140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故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和《菏泽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三仟柒佰伍拾元整( 2937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八楼(联系电话:0530-7369019)开具缴纳罚款单据,凭缴纳罚款单据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