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日,福建省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关于某企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赔偿义务人表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6月,连城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企业正在焚烧垃圾,臭味扰民。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这家企业正在厂区空地上焚烧废切削油沉渣。
经过磅称重,焚烧后的灰渣重量已超过3吨,执法人员初步研判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后经专家认定,沉渣属于900—246—08类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城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连城县公安局处理。
之后,此案经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这家企业负责人屈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这家企业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月19日,连城生态环境局邀请了连城县林业局、连城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损害赔偿磋商。
磋商会上,赔偿义务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协议议定由这家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万余元,用于种植树木。但因赔偿金额较小,且不适合原地修复,连城生态环境局探索新思路,选择集中替代性修复,委托连城县林业局将此项资金安排用于松林改造提升,以此作为违法企业对连城县大气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修复责任。
据悉,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已是连城县磋商成功的第三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首例关于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