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立即委托有资质公司清理河涌油污。
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抓获一名偷倒废机油男子卢某(化名),并发现现场还有一个存有少量废机油的铁桶,草地布满油污,部分废机油已经流入河涌。
生态环境部门设置隔油带防止油污扩散。
据了解,该男子在河岸边发现两个铁桶,本计划将废机油倒出后把铁桶卖给废品收购站。该男子将其中一桶倒空后,卖给收购废品人员,已经获得15元,准备倾倒第二桶时被现场抓获。
清理后河涌水质清澈。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河涌约600米范围内,已经有油污污染。因该河涌横跨伦教与勒流,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伦教监督管理所将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与勒流街道相关部门共同及时跟进污染处理情况。
执法人员根据油桶回收轨迹开展检查。
随后,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伦教监督管理所联同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根据油桶回收轨迹,发现该油桶通过一家废品中转店,流入到勒流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店。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发现店内堆放、贮存有大量废包装桶和废旧电池,具有危险废物特性。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当即联系资质公司对现场堆放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当事人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中卢某“卖废品”这一行为并不犯法,但是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而废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也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
不仅要承担相关处置费用
还要面临“双罚+刑拘”风险
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人人自“危”
莫要触碰生态环境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