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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违法拒不改正,一企业被按日连续处罚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6-20


        2022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对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该企业的废气治理方面提出了整改建议,要求其废气达标后方可排放。
 
  4月,生态环境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落实整改建议,并出现不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检查时临时改变使用的油漆等不配合执法人员正常检查的情况。
 
 
  企业现场使用挥发性较强的油漆
 
  
 
  企业手机壳喷涂生产线
 
  随后,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的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VOCs排放浓度超标,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于4月22日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以罚款。4月27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VOCs排放浓度依然超标。
 
  针对该企业拒不改正,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依法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以第一次罚款处罚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进行罚款。
 
 
  执法人员正在对企业的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无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

  要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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