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单位排气筒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其2#排气筒臭气浓度为3090,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2000)。之后碧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立案进行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