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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企业被罚停产整治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2-05-0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杭州市钱塘区某包装材料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VOCs走航监测发现案件线索查处的一起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件。在该案件中,通过对园区及附近道路进行全覆盖的走航监测,排查出了TVOCs浓度异常点位,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该涉案企业进行了查处,并责令企业于1月11日至21日停产整治。
 
  案情描述
 
  2022年1月1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组织对某工业园区开展夜间走航监测。走航监测显示总体情况较好,但发现1处TVOCs浓度异常点位,位于某包装材料公司南侧,主要成分为乙酸乙酯和甲苯,峰值浓度在269.80ppb。经执法人员研判分析,基本锁定污染源头为该包装材料公司。
 
 
  夜间走航监测数据分析输出的TVOCs异常点位
 
  2022年1月11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突击执法。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涂布工序正在生产,RTO(蓄热式热力焚化炉)焚烧处理装置正在运行。现场RTO区域异味较重,便携式VOCs检测仪测试显示该区域数据明显超标。监测人员对该区域进行采样,经监测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分别为145,305,154,152毫克/立方米,小时平均值189毫克/立方米,超过《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5规定的限值(监测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10毫克/立方)。
 
  经调查,该企业废气无组织严重超标的主要原因为该企业前期RTO焚烧处理装置检修后,两个1.5米*1.1米的检修口部分螺丝未安装、未拧紧,长时间运行以后检修口出现了松动不密封的情况,企业疏于日常管理和巡视巡检,未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从检修口排放。现场查明上述原因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治。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基准计算,决定处罚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同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启动了实施程序,并于2022年2月16日开展复查,确认企业已整改到位且监测达标后终止按日连续处罚流程。
 
  典型意义
 
  强化数字赋能,通过走航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全面动态掌握整个园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VOCs浓度空间分布特征,并迅速寻找出存在异常的点位,为后续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支撑依据,同时有效解决了常规执法手段所面临的“监管面广、点多、量大”等问题,为生态环境部门高效精准执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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