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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装置填装不足、更换未及时被罚典型案件

  来源:无锡生态环境、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 发布时间:2022-05-0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该是VOCs治理行业内使用最为广泛的VOCs减排措施,但不少企业面临活性炭装填量、更换周期及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维护的问题,也时而有不合规的现场被监管单位处罚,下面我们来看一则典型市局公布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因不合规而被处罚的案件:
 
  一、案件线索发现
 
  接信访举报2021年12月17日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单位现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发现该单位现场喷漆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箱体内部间隔式填装活性炭,部分隔断镂空未填装活性炭,且该单位近2年内仅更换活性炭3.629吨、处置废活性炭4.03吨,与环评相关要求不符,该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喷漆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
 
  二、调查处理过程
 
  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喷漆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上述行为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情节点评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四、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五、照片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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