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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一热力公司逃避生态环境监管被罚

  来源:法治日报 | 发布时间:2022-02-1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甘肃省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市某热力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和设备运营管理人员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和7日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0年年底,酒泉市生态环境局以扬尘及生活面源污染管控、锅炉整治、煤炭管控等工作为抓手,细化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严格督查狠抓落实,全面做好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某热力公司使用的煤粉热水锅炉配套建设的烟气在线自动检测设备,其烟尘仪探头前方用纸巾遮挡激光光路,且激光光路未对准采样孔,导致监测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所测数据并不是真实的烟尘数据。
 
  执法人员认为,该热力公司在锅炉烟气在线自动检测设备的烟尘仪探头中放置纸巾遮挡激光光路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即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热力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恢复煤粉热水锅炉配套建设的锅炉烟气在线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该案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本案中,该热力公司委托第三方运维机构嘉峪关市某公司对烟气在线自动检测设备进行运行和维护,但作为排污单位,该热力公司仍是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表示,如第三方运维公司有过错,企业可向第三方运维公司追偿。第三方运维公司确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者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亦可以作为行政违法主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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