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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企业被罚11.8万元

  来源:VOCs前沿 | 发布时间:2021-03-1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案情介绍
 
  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1日执法检查查实,杭州某家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生产,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检查当日木工生产正常,但木工加工设备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中央除尘器)未开启,且有一台木工加工设备的除尘连接口脱落,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木工作业时除尘器未开启
 
 
  △木工加工设备的除尘连接口脱落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案例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案件,除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外,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行政拘留。透过案件表象可以看到,部分企业因环保设备运行成本较高,通过停用设备的方式减少经济支出,逃避应尽的环保责任,反而因小失大。说明在中央环保督察常态化的高压态势下,还有极少部分企业侥幸意识尚存,守法意识淡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用活用好法律”,“用足用强手段”,创新思路方法,敢于碰硬动粗,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还要利用各种媒体、网格化平台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积极送法入企,切实提升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和环境管理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规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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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废气处理   环保管家   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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