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审稿):环评、环境监测明确入刑,污染环境罪突破7年-法律解读-法律维权-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维权 » 法律解读 » 正文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审稿):环评、环境监测明确入刑,污染环境罪突破7年

  来源:中国人大网 | 发布时间:2020-11-0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中国人大网2020年10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
 
5.web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中:
 
6.webp
 
  现行《刑法》:

  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中:
 
7.webp
 
  现行《刑法》: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法律解读,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环保管家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