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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电捕鱼 南阳两名被告人赔礼道歉并领刑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20-08-0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禁渔期间,河南新野县的郑某和薛某不顾法律规定,在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电打鱼工具捕鱼。7月30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在上港乡魏庙村的白河畔巡回审理了该起案件。
 
  3月14日凌晨1时,被告人郑某在新野县上港乡某村西岸南侧白河河道内,利用电瓶、铁皮船等自制设备在河道内电捕鱼类等水产品28.4公斤。
 
  3月18日晚,被告人薛某驾驶电三轮车到上港乡某村南白河段,身穿鱼裤,下到水里,使用变压器将电压12伏、电流30安的电瓶变成10000多伏的电压,并连接网兜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34.3公斤。
 
  巡回审理现场,新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万波任审判长,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潘云以国家公诉人、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于今年2月25日发布通告,其中规定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其水库、淮河干流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禁止使用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电捕鱼的行为属于灭绝性、掠夺性作业。白河属于长江支流,在禁渔期内严禁使用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被告人郑某、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购买不低于113.6公斤的原种鱼苗增值放流;被告人薛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购买不低于137.2公斤的原种鱼苗增值放流;两名被告人分别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曾庆朝 王朝荣 张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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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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