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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曝光一批环境违法案例

  来源:济宁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0-03-1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年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和执法效能不断提高。现公布济宁市2019年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违法类型包含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案、非法倾倒废水案、地渗并外排强碱废水案、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案,拒绝检查、VOCs无组织排放案,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服务弄虚作假案,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案等,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兖州区某食品有限公司

  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超标排污案
 
  2019年1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兖州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复核调查时,发现其外排污水发红、浑浊、有臭味,总排口安装的在线监测设施COD显示为21 mg/L,且保持不变,经检查发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探头被人为松动,无法采集水样,造成COD数据不变,后经运维公司技术人员维护紧固后恢复正常。执法人员现场会商检查情况,高度怀疑有人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随即查封扣押其在线站房内的视频监控主机。执法人员现场采集水样一份,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COD浓度为2660 mg/L,氨氮为54.4mg/L,总氮为80 mg/L,均超过《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分别超标43.3倍、4.4倍、1.7倍。
 
  执法人员历时两天,调阅了该公司在线站房内视频监控主机存储的视频录像,发现该企业使用“拆除采样探头”“加滤网”“高压水枪冲洗”“水桶浸泡探头隔绝污水”等手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经查实,2018年12月6日22:20-12月7日4:40,2018年12月10日0:30- 4:30、16:30-20:30,2018年12月11日1:15-6:30,上述时间段采样探头均被拆除,在线监测设施无法采样。执法人员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处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万元并移交公安机关,经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两名责任人有期徒刑半年,缓期一年执行。
 
  贰

  兖州区某矿业有限公司

  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案
 
  2019年6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兖州区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其污水经过处理后外排,但排水量明显偏小。执法人员遂对其厂区进一步巡查,发现洗煤厂外部雨水管网内有较大流水声音,但当时并没有下雨。执法人员撬开雨水管网的盖板,发现该公司在雨水管网内私设一排污口,洗煤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均未经处理通过该排污口排入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经取样检测,COD浓度为432mg/L,悬浮物为447 mg/L,分别超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 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7.64倍、13.9倍。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60万元罚款,责令其封堵非法排污口,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拘留相关责任人。
 
  

  泗水县某淀粉有限公司

  偷排废水案
 
  泗水县某淀粉有限公司主要用地瓜生产淀粉,为泗水县重点排污单位,近年来因废水及异味污染,屡次被群众举报,涉及的信访件被省生态环境厅列为5年以下信访积案。
 
  2018年10月,有群众实名举报该公司偷排污水,结合淀粉企业生产时间和废水排放较为集中的特点,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但现场未发现可疑管道,执法人员随即调阅了淀粉的生产记录,根据物料衡算,发现其废水产生量远大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量。考虑到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位于半山腰,车辆进出困难,偷排的方式应该是铺设暗管。执法人员开始了地毯式排查,最终,在距离企业污水处理设施1公里外的荒山上发现了暗管,且周围山坳中遍布白色废水。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承认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私设暗管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经监测,该企业偷排废水COD超标175.7倍,氨氮超标2.37倍。原泗水县环境保护局对其处15万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拘留相关责任人。
 
  2019年10月23日,执法支队在巡查中再次发现其偷排废水,经监测,COD超标337.3倍,氨氮超标3.37倍。因其一年内再次违法,行为恶劣,且主观故意明显,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60万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拘留相关责任人。
 
  

  金乡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批先建、地渗并外排强碱废水案
 
  2019年1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金乡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其未批先建7个10吨的沥青储罐和1条沥青加热线;冲洗混凝土运输罐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厂区西侧未做防渗处理的土沟内,进而直排进入厂外公路沟,经采样检测,循环水池外排废水PH为12.09,排入厂区北侧公路沟处废水PH为9.84,均超过《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中一般保护区PH6—9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对其地渗并外排强碱废水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拘留法人代表。
 
  

  高新区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非法倾倒废水案
 
  2019年5月16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罐车正在向路边污水管网内倾倒废水。经现场核实,该车辆从高新区小郝垃圾中转站接收冲洗废水,转移至该处进行倾倒。经进一步立案调查,发现该车辆隶属于高新区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高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但无污水处置能力,也未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污水接收处置协议。为节省成本,该公司利用罐车将生活垃圾转运站废水直接倾倒进入周边城市污水管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3万元行政处罚。
 
  

  任城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服务弄虚作假案
 
  2019年9月11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检查鱼台县某建材厂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时,发现其运维单位为任城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调阅济宁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历史信息,2019年8月19日设备故障处理未记录在“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及“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记录”中。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线设施运营单位处理故障报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记录故障处理过程,运维人员无法解释为什么未做记录,也无法提供从公司到该建材厂的交通方式。通过调阅8月19日该建材厂周围所有交通卡口的行车记录,发现该公司的运维车辆没有到过鱼台某建材厂。
 
  根据此线索,执法支队于2019年9月17日、9月23日对任城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鱼台某建材厂负责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实,该公司在为鱼台县某新型建材厂提供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在处理2019年8月19日外排烟气在线超标报警过程中,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到现场核实即出具故障报告,并上传至济宁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导致超标数据被屏蔽,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历史数据失真,构成了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修改。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任城区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15万元罚款,对其法人代表处罚款1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高新区某液压有限公司

  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2019年9月16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高新区某液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喷漆和淬火工序正在生产,喷漆工序水帘正在运行,车间内引风装置正常开启。执法人员随即到达该公司生产车间楼顶,对其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楼顶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风机开启,水喷淋装置未运行,光氧设备中7个灯管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淬火工序配套的引风机正常开启,但油烟净化设施未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10万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
 
  

  曲阜市某燃气有限公司

  拒绝检查、VOCs无组织排放案
 
  2019年4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曲阜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亮明身份后,门卫以各种理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持续时间15分钟;进入厂区后,发现其聚氯乙烯造粒机未配套建设VOCS治理设施,管材三车间九条生产线正在生产,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VOCS治理设施;管道粉碎机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拒绝检查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责令其改正,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该单位聚氯乙烯造粒机未配套建设VOCS治理设施,管材三车间九条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VOCS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对该单位管道粉碎机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玖

  邹城市某发电有限公司

  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

  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案
 
  2019年4月16日,省生态环境厅对邹城市某发电有限公司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环境管理问题,随后将问题移交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反馈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2018年第1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2个废气排放口的林格曼黑度项目、厂界废气的颗粒物项目开展自行监测,2017年第3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2#排放口的林格曼黑度项目开展自行监测;该企业未按要求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信息公开。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泗水县某矿业有限公司

  扬尘污染案
 
  2019年5月7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泗水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露天采石正在作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扬尘无组织排放;石子装车作业配套的雾炮无法完全覆盖作业面,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石子破碎车间积尘严重;洗车台尚未建好投用,车辆带泥上路。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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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典型案例   环境违法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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